我省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措施和我省50条具体举措,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我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近日,省安委办印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制度,广泛张贴有奖举报公告牌,打通有奖举报渠道“最后一公里”。
我省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政策,列明举报受理渠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有奖举报公告牌。公告牌要列明有奖举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标准等事项。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及带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企业,以及其他所有行业(领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全面落实公告制度。鼓励支持其他企业主动落实公告制度。
我省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向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深入宣传有奖举报公告制度的作用意义,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打消举报人的顾虑,鼓励举报人及时查找发现身边事故隐患,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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