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工伤职工能否主张生产安全事故?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轻微伤,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请求人身伤害赔偿?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般较微的工伤事故(不构成重伤的事故)不属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安全事故,劳动者不应因此主张双重权利。
陈某是广东惠州某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名普工,2018年,他在车间工作时,被相邻工友堆放的车身胶件砸中受伤。事后,经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陈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因此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随后,陈某又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此案的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而且是被相邻工友堆放的车身胶件砸伤,作为用人单位,即使无过错,仍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陈某损失39681.27元。一审判决后,陈某认为尚有遗漏而选择继续上诉,用人单位也认为案涉工伤不属于安全事故,不服判决。本案后历经多次开庭,2020年,二审法院认为一般较微的工伤事故(不构成重伤的事故)不属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安全事故,劳动者不应因此主张双重权利,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峰解释,《生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共4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这里的‘下’法律没设置下限,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但因其是对‘死亡’、‘重伤’的定语,故最低起点就为‘重伤’。从本判决可知一般较微的工伤事故(不构成重伤的事故)不属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安全事故,从而劳动者不应因此而主张双重权利”。(据广东省总工会客户端消息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