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泽资本两宗违法遭罚 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

2020 年 6 月 10 日1550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0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壹泽资本)〔2020〕2号显示,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壹泽资本”)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存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经查明,壹泽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壹泽资本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

  经查,壹泽资本系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皓扬基金)的管理人。皓扬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种类、内容、提供时间及方式。在皓扬基金实际运行中,壹泽资本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基金净值信息和年度报告。

  2017年1月20日,壹泽资本在公司网站中发布《关于壹泽皓扬基金暂停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称皓扬基金持有投资标的因股票停牌,基金财产无法估值,根据皓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基金资产赎回,暂停开放赎回日为2017年2月3日,暂停期限为自暂停赎回起始日起6个月内。皓扬基金实际持仓股票在2017年1月20日至2月3日间均不存在停牌情形。上述暂停赎回业务公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壹泽资本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杨鑫时任壹泽资本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为皓扬基金的投资经理,是上述行为的主要决策人,为壹泽资本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壹泽资本存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经查,2016年12月30日,皓扬基金的基金净值首次跌破止损线后,次级B份额持有人在5个交易日内未追加资金,壹泽资本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并清算。2017年1月16日,皓扬基金的基金净值第二次跌破止损线,次级B份额持有人在5个交易日内未追加资金,壹泽资本仍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并清算,并伪造部分优先级A份额投资者签名签署《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继续运作基金。2017年2月27日,皓扬基金的基金净值再次跌破止损线,壹泽资本又伪造部分投资者签名签署《关于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征询意见函》(以下简称《征询意见函》),对投资者隐瞒基金真实情况,继续投资运作皓扬基金。至优先级A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皓扬基金净值低于按照基金合同应当止损时的净值。壹泽资本的上述行为造成了优先级A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壹泽资本上述行为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杨鑫时任壹泽资本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为皓扬基金的投资经理,上述违法事项系其决策、安排、指使。杨明时任壹泽资本综合岗员工,其作为次级B份额持有人,为达到继续运作皓扬基金的目的,在明知基金合同对于止损线及提前终止清算的约定,且未能及时追加资金的情况下,伪造部分投资者签名,是上述行为的具体执行人。杨鑫、杨明为壹泽资本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根据壹泽资本、杨鑫、杨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壹泽资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杨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壹泽资本成立于2014年08月29日,位于扬州,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杨鑫,持股90.00%;另一股东为杨明,持股10.00%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壹泽资本)〔2020〕2号

  当事人: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泽资本),住所:扬州市邗江区。

  杨鑫,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壹泽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杨明,男,1965年3月出生,时任壹泽资本综合岗员工,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壹泽资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壹泽资本、杨鑫、杨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壹泽资本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

  经查,壹泽资本系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皓扬基金)的管理人。皓扬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种类、内容、提供时间及方式。在皓扬基金实际运行中,壹泽资本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基金净值信息和年度报告。

  2017年1月20日,壹泽资本在公司网站中发布《关于壹泽皓扬基金暂停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称皓扬基金持有投资标的因股票停牌,基金财产无法估值,根据皓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基金资产赎回,暂停开放赎回日为2017年2月3日,暂停期限为自暂停赎回起始日起6个月内。皓扬基金实际持仓股票在2017年1月20日至2月3日间均不存在停牌情形。上述暂停赎回业务公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二、壹泽资本存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经查,2016年12月30日,皓扬基金的基金净值首次跌破止损线后,次级B份额持有人在5个交易日内未追加资金,壹泽资本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并清算。2017年1月16日,皓扬基金的基金净值第二次跌破止损线,次级B份额持有人在5个交易日内未追加资金,壹泽资本仍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并清算,并伪造部分优先级A份额投资者签名签署《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继续运作基金。2017年2月27日,皓扬基金的基金净值再次跌破止损线,壹泽资本又伪造部分投资者签名签署《关于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征询意见函》(以下简称《征询意见函》),对投资者隐瞒基金真实情况,继续投资运作皓扬基金。至优先级A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皓扬基金净值低于按照基金合同应当止损时的净值。壹泽资本的上述行为造成了优先级A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司网站截图,皓扬基金《基金托管投资组合表》,2017年1月20日皓扬基金投资标的股票在2017年1月20日至2月3日间公告截图,《壹泽皓扬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浏览表》《补充协议》《征询意见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壹泽资本未按皓扬基金的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年度报告,以及发布虚假的暂停赎回业务公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杨鑫时任壹泽资本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为皓扬基金的投资经理,是上述行为的主要决策人,为壹泽资本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壹泽资本在皓扬基金符合止损条件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止损,且伪造投资者签名签署《补充协议》《征询意见函》,以继续投资运作基金,造成投资者损失,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杨鑫时任壹泽资本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为皓扬基金的投资经理,上述违法事项系其决策、安排、指使。杨明时任壹泽资本综合岗员工,其作为次级B份额持有人,为达到继续运作皓扬基金的目的,在明知基金合同对于止损线及提前终止清算的约定,且未能及时追加资金的情况下,伪造部分投资者签名,是上述行为的具体执行人。杨鑫、杨明为壹泽资本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壹泽资本、杨鑫、杨明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违法违规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表示因公司经营停顿,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对罚款予以减免。

  经复核,我局认为,壹泽资本、杨鑫、杨明提出的公司经营停顿和家庭生活困难不是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对壹泽资本、杨鑫、杨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壹泽资本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对杨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6月5日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