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将纳入失信管理
本报讯(记者赵明)3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14条“硬核”决定为疫情防控穿上法治“防护衣”,布好法治“隔离带”。
《决定》明确,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
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把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职责,提升基层防控能力。
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坚持中西医结合,支持一线临床技术创新,及时推广有效救治方案。
进一步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将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
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重大疫情期间,打通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通道,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用药需求。
建设省级卫生应急物资战略储备,做好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供应保障高效安全可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健康理念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的人文关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卫生基本规范和所在区疫情防控措施,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对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主动积极参加疫情救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
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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