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湖农商行违法遭罚 贷前调查不审慎致贷款风险

2019 年 11 月 29 日1970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洪湖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审慎导致贷款形成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荆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王勇对湖北洪湖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审慎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荆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官网显示,湖北洪湖农商行注册于2013年7月24日,共有营业网点26个,在岗从业人员330人。

  据2018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湖北洪湖农商行持股比例超5%股东为: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金额3000万元,持股比例8.57%;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金额2000万元,持股比例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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