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山东
举报平台
举报指南
1、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2、举报方式
(1)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向所属设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2)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3、不予受理事项
(1)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安监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4)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5)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4、举报奖励
(1)各级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
(2)接报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
5、奖励方式
(1)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
(3)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处理信访举报的一般流程
(1)各级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
(2)接报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
(3)接报人员应当在接报当日,将《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连同举报原始材料一并转交承办机构。对涉及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人员应当立即联系承办机构办理。
(4)上报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下级安监部门和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网络举报
电话举报
[ 1 ] 山东省安监局举报电话:12350
[ 2 ] 各市安监局举报电话:在本地直拨12350。
[ 3 ] 跨区域举报,拨打举报事实所在地区号+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