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2018 年 3 月 28 日230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意见指出,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态势总体平稳,但随着近年来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

  意见明确,要从六方面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一是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交通运输、住建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运营单位的安全运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制式和建设时序,量力而行、有序发展。三是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四是强化公共安全防范。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经费投入。五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应急培训。六是完善保障措施。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意见强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监管的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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