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实施食药安全惩戒机制 十种情形将入黑名单

2018 年 1 月 9 日3950

  日前,陕西省出台办法,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被纳入黑名单者,将在多领域受到限制或惩戒。

  黑名单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有以下违法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信用等级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为D级的;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是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是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五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六是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七是逾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九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十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其他需要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黑名单信息将推送至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机构在政府采购、融资等活动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并禁止其参加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等。(记者龚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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