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周报:14过6 第十七届发审委严把资本市场“源头”关
《号外财经》讯 IPO发审14家企业过6、缓1、否7。7家公司获IPO批文募资总额不超过32亿元。
2017年进入收官的阶段,最后的两个月证监会的IPO发行发审工作日趋“严肃”起来,首先IPO发审工作的通过率越来越低、否决率越来越高,其次IPO批文下发家数略微减少的同时,IPO筹资总额快速下降。
严格把关资本市场“源头”
进入2017年11月的第二周,第十七届发审委的工作忙碌了很多,本周共审核拟IPO企业14家,顺利过会的企业6家,暂缓表决1家,被否(首发未通过)7家。本周发审委的IPO否决率达到50%,实属罕见。
14家上会企业中,过会的6家是: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暂缓表决的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否的7家是: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正所谓正本清源,IPO是资本市场的“源头”,只有抓好了源头关,才能保证整个市场的运行有序。
下发7家IPO批文募资总额降至32亿元
11月10日晚间,证监会核准了7家企业的首发申请。
其中,上交所主板发行的是: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中小板发行的是: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创业板发行的书: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筹资总额不超过32亿元。
后附本周发审委发行审核结果公告。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3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5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所处网游行业受多个主管部门监管,报告期存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而从事游戏出版发行、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的行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境内主管部门的政策及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从事的网络游戏研发、运营、发行等各项业务是否均已取得必要资质,是否存在证照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2)说明报告期运行的各款游戏是否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各款游戏的上线时间及完成审批或备案的时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3)说明以上事项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潜在风险,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能保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4)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5)说明以上事项在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如实披露,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通过苹果App Store和Google Play等第三方平台向游戏玩家收取。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苹果App Store和Google Play不接受对发行人收入进行函证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收入的可靠性;(2)公司记录的游戏充值金额与玩家确认的游戏金额是否一致,如何确认现金流水及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否存在通过自充值、刷榜等方式增加收入情形;(3)电话访谈玩家选取依据,占比,访谈玩家是否足够,其他替代程序是否有效;(4)报告期后期收入与利润贡献较多的“战地风暴”游戏2016年下半年起月付费账户数、活跃账户数、月新增付费账户数出现下滑的原因,与该游戏相关流水、收入及推广费支出情况是否匹配,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5)报告期内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与收入确认政策的变化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海外,由香港子公司代理发行人部分海外业务并分成,发行人有大量资金跨境流动。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与子公司海外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分成比例的合理性;(2)说明是否存在单个玩家资金金额较大且通过发行人渠道流入境内的情况,是否涉及洗钱、套汇或逃汇等问题;(3)说明不同业务模式下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截止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已上线游戏中进入衰退期5款,成熟期1款,成长期1款。目前2款游戏“战地风暴”和“银河传说”占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84.6%,且“银河传说”的收入、“战地风暴”付费玩家数量已开始下降。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波动较大、研发人员数量下降、储备在研游戏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研发人员的稳定性,持续研发能力、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了大量的对外投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大量对外投资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履行的程序,内部控制与风险防控措施;(2)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对外投资各期公允价值变动的确定标准和程序,是否合理、公允;(3)2016年底及2017上半年转让部分对外投资企业的原因、定价公允性,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前后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4)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控制的成都抱团、成都否玖伍等6家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资金往来,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等。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现金交易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2016年占当年销售金额25.43%,2017年1-6月占比28.16%,发行人交易过程中免税环节较多。同时,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接近99%,客户较为分散且变动较大,大多为个体工商户,ERP系统不健全,保荐机构未取得经销商的进销存数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逐年上升的原因,现金交易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未来拟降低现金交易的相关措施;(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董监高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以及第三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3)经销模式终端销售的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问题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原材料采购问题。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采购用于加工饲料的原材料明显低于饲料产量。而同时,生猪养殖头数从2014年的5.49万头增加到2015年的8.78万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各期采购饲料原材料数量远低于饲料产量、2015年生猪养殖头数与采购原材料变动情况不匹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问题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猪肉制品销售价格、毛利率和业务数据差异等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生猪养殖及猪肉制品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养殖行业毛利率和相关业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差异也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2014、2015年度屠宰业务猪副产品营业收入远高于猪肉制品营业收入,各期生猪屠宰总数远大于自宰数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4、2015年度屠宰业务猪副产品营业收入远高于猪肉制品营业收入、各期屠宰总数与自宰数量差额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说明猪肉制品销售价格毛利率和业务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内部财务会计系统是否健全,各业务板块成本核算、归集和结转方式;(4)通过与美国Pipestone公司合作,带来的生产管理与产品质量变化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疫情和生猪死亡率问题。越州猪场、普洱猪场、宣威猪场于2016年3月份先后发生仔猪流行性腹泻,导致死亡仔猪19,298头,占发行人2016年生猪出栏量的14.54%,占发行人2016年生猪产能的10.8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疫情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2)报告期内生猪死亡率分别为11.43%、6.75%、12.19%、11.27%,请说明各期生猪死亡的主要原因,死亡生猪的具体处理方式,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3)发行人对养殖场生猪疾病防控、产品质量控制等管理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问题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末固定资产中铂铑合金余额为9.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30%,采用将损耗计入制造费用的方式摊销。各报告期末可变现净值均小于期末账面余额,且差异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现有摊销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减值情形,若计提减值准备,是否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代表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
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较大金额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关联方应收票据融资,向控股股东大规模拆入资金以及取得委托贷款。报告期内,发行人有临时用工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分析说明:(1)发行人是否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备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3)发行人子公司沂水热电与公司控股股东临矿集团、山能集团控制电厂,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4)发行人将临时工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补缴社保及公积金是否会对发行人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代表说明核查依据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股东鼎顺创投是公司员工的持股平台,2013年、2015年次对发行人增资。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分析说明不做股份支付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先形成股权代持的原因和清理情况,是否仍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资鼎顺创投的资金来源是否由发行人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是否匹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曾发生过固废堆放不合规和废气排放超标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对固废和废气的具体环保措施。请保荐机构代表说明核查依据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中碱纱、ECR、ECER毛利率持续下降,投入产出比持续上升;主要辅助材料耗用投入产出比也逐年持续增长。2016年8月公司已经完成5.4万吨中碱纱二号线技术改造,计划投资3.48亿元。申报材料显示固定资产增加了1.98亿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对中碱二号线技术改造导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固定资产增加1.98亿元和募投所需资金3.48亿元出现差异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投入产出比的准确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代表说明核查依据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1月7日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3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6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一)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与新进投资人签署具有对赌条款的协议,但该协议已终止,发行人对赌协议/条款均已清理完毕。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薛革文,薛革文前妻薛赛琴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对赌协议的清理情况,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不将薛赛琴列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受托支付情形,与关联方之间还存在短期过桥资金、实际控制人自用等资金拆借行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相关情形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是否存在争议;拆借资金整改情况和措施是否到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外协生产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主要外协厂商相关业务是否依赖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输送;结合主要外协厂商税收合法性、环保合法性等因素,进一步分析主要外协厂商对发行人采购业务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为91%-94%左右,客户集中度较高。同时,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为18%-21%左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是否与向其采购具有绑定等约束关系;结合主要客户的采购策略、与发行人签订合约以及同行业竞争对手情况,说明此类交易可持续性,是否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依赖,是否影响其经营的独立性、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率水平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相关费用率低的原因、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代实际控制人廖斐鸣持有十余家企业,这些企业主要从事或拟从事工艺品、艺术品相关业务,且多数在2016年下半年才注销。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有关企业的注册原因、在注册后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费用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2)实际控制人要求发行人员工代持股份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对前述注销企业所履行的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方法;(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是否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股东冯彦2008年11月至2015年8月曾任国金有限执行董事、经理,廖斐鸣在此期间任国金有限监事,冯彦与廖斐鸣共同参与多次股权转让、成立员工持股平台等,目前仍持有较大比例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股东冯彦累计借入32,52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述情形:(1)说明未将冯彦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冯彦的出资、大额借款来源及合法性,是否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产和外协生产占比逐渐下降,发行人披露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逐步实现对现有外部产能的替代。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自产、外协生产和直接采购三种模式的金额、比例、趋势,说明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对生产模式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属于《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逐期上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请发行人代表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进入银行渠道的方式、优势、是否有重大依赖以及该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6年度给北京瑞琨福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大额促销活动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该费用的核算依据、标准,该公司是否为关联方,提供服务主要内容及资金流向。请保荐代表人说明该促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及相关防控措施是否有效,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财务问题。(1)报告期末长期待摊费用余额10.25亿元,占总资产的68%,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长期待摊费用中所有重大项目的资本化及其摊销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园区改造过程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总体租金收入高于租金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38.12%,137.63%,105.76%和81.8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租金收入远高于租金成本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在所有期末的流动资产均远低于流动负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有流动性问题,以及如何保持公司未来的可持续经营;(4)发行人财务费用率在2%左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综合资金成本偏低的合理性;(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租赁经营权价值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部分园区项目持续亏损,是否存在资产减值情况。
2、发行人为参股公司南京广电锦和与物业出租方签订租赁期20年、租金总额79,244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大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51,304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向关联方提供长期大额经营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广电信息曾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2007年8月-2011年10月广电信息持有发行人39.375%的股权,2011年12月,广电信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9.37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8,024.79万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锦和投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广电信息在发行人取得主要园区的承租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每次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持情况。
4、发行人最大园区项目“越界创意园”系从关联方广电浦东租入,报告期内,“越界创意园”是公司收入贡献最大的单个项目,实现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40%左右,毛利占比5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的依赖,是否存在租金减免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已承租运营的21个园区项目中,10个园区的土地为物业产权方以划拨方式取得、14个园区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次否决意见的落实情况;(2)发行人承租运营园区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和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合法性;(3)有关土地“过渡期政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017年11月7日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3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1月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一)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请发行人代表:(1)比较同期主要客户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价格及变化的合理性,两类主要产品单价在报告期内呈反方向变动的原因;(2)比较同期主要供应商向其他客户供应同类产品的价格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及变化的合理性;(3)2017年上半年,在原材料大幅上涨的同时,发行人部分主要产品平均售价上涨,说明平均售价上涨的原因,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维持高毛利率的可行性;(4)结合自制PTFE膜的研发过程,说明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及合理性;(5)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20人,核心技术人员仅包括实际控制人余卫忠等3人,研发投入每年约400万元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核心产品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的配备、销售收入构成变化情况,同时说明发行人产品的创新性、核心竞争力、技术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借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等情况,金额较大且较为频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资金、账户、合同管理、贷款、关联交易、法律风险等相关事项的内控制度及执况;(2)向实际控制人筹借资金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票据融资的主要用途,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雷纳机械是否已偿还500万元因票据融资所欠资金,是否仍有尚未披露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4)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事项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不同客户收入确认时点分为三类,即耗用后对账确认、签收后对账确认、签收后确认。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耗用后对账确认比例分别为32.99%、40.30%、27.51%和10.61%,而签收后确认比例分别为9.37%、10.37%、25.98%和38.3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与客户合约约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条件,说明不同确认方法下确认收入占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其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占营业收入的43.42%、43.58%、47.59%。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不同产品销售政策、结构、信用政策以及发行人不同产品季节性销售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2017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和同期收入占比不相匹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成新率偏低,请发行人代表:(1)比较同行业公司主要设备成新率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同时说明发行人无大修和技术改造计划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构成重大影响;(2)结合产能利用率和市场需求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未达100%的原因以及相关募投项目建设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2017年上半年净利润仅为-25.68万元,201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增至2,971.32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第三季度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与行业及上、下游趋势一致;(2)是否存在对苹果公司供应链体系过度依赖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14年至2017年1-9月份,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6.45%、53.76%、44.76%、34.83%,报告期各期合成石墨材料平均价格、平均成本均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毛利率下降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进一步下降的趋势。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披露,目前国内从事导热材料、EMI屏蔽材料以及电源滤波器等生产的规模企业有十余家,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发行人仅选择了两家同行业公司的毛利率进行比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同行业公司比较是否充分,样本选取、数据来源及可靠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高管人员降薪幅度较大、职工整体薪酬水平下降的合理性;(2)2017年1-9月份职工薪酬较2016年全年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薪酬调节利润的行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证监会2017年上半年在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中石伟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无锡中石伟业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记账凭证无相关制单、稽核、会计主管等责任人员信息,收款和付款凭证无出纳人员签字或盖章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和发行人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光弘投资注册在香港。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实际控制人唐建兴境外身份取得的时间和具体情况;(2)股权架构的形成原因和过程;(3)各股东以及进科投资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各股东以及进科投资主要股东的背景,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客户是否重叠,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金额分别为1.60亿元、1.74亿元、3.44亿元、1.10亿元,主要是销售给东莞华贝和惠州龙旗。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与东莞华贝、惠州龙旗等重要关联方的关联关系;(2)说明关联交易大幅波动的原因及未来交易的可持续性;(3)报告期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借多笔资金,除给付进科投资2.2%的利息费用外,均未给付利息费用,说明相关利息费用对报告期利润的影响;(4)说明未来对关联交易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5)说明是否对关联方存在依赖,并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并就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生产经营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1)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收入、价格、成本等因素说明毛利率高的原因,分析客户供料和自备料两种不同模式的特点和前景。(2)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均变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客户和供应商大幅变动的合理性,以及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及应对举措。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6年底总资产约9.58亿元,本次发行拟募集的资金(9.35亿元)到位后发行人资产规模接近翻番。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规模的快速发展。
2017年11月8日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3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8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1月1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一)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主要客户中,广州丸红为发行人经销商,系霍尼韦尔日本指定的供应链代理。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和霍尼韦尔日本的合同约定,说明对霍尼韦尔日本采用经销模式,对霍尼韦尔其他业务实体采用直销模式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结合不同类型产品结构、价格变化等说明通过广州红丸销售给霍尼韦尔日本的产品毛利率高于直接销售给霍尼韦尔的产品毛利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中间壳及其装配件产品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份毛利率存在变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5年霍尼韦尔全球采购策略变化对发行人不同型号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中间壳及其装配件产品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2)2015年中间壳及其装配件产品平均成本上升,销售给霍尼韦尔日本毛利率仍然上升的主要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不同型号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成本、销售单价等变化情况说明2016年、2017年1-6月份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原因;(4)报告期发行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营业收入走势不相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发行人对设有中间仓库的客户销售收入占比逐年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如何实施对他人中转仓库存货的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如发生产品灭失或损毁如何解决;(2)对境内存放于中间仓的发出商品,每年会同中介机构至少盘点一次,能否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3)对境外存放在中间仓的发出商品以现场盘点、对账以及函证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确认,其具体实施方式及有效性;(4)期末是否存在尚未经客户验收合格的发出商品。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万盛铸造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弟弟和妹妹控制的企业,其主要产品包括汽车零部件等毛坯铸件产品,汽车零部件产品主要包括汽车传动部件、汽车底盘、飞轮和车架等铸件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万盛铸造存在部分共同的供应商,主要为生铁、废钢、原砂、基础化工原料等铸造基础材料。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两家企业的发展历史、业务渊源、未来发展规划等,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存在利益冲突情形;(2)说明万盛铸造与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品名、数量及价格,差异原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2016年发行人生铁采购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2015年末至2016年初生铁市场价格相对较低时,发行人采购部门结合长期经验根据市场价格走势进行了判断,分别与济南庚辰铸造材料、林州合鑫铸业签订了长期采购协议,以预付款方式锁定采购价格,由供应商根据发行人需求按需供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长期采购合同对发行人利润及毛利率的影响;(2)签订原材料长期采购合同是否具有偶然性,是否为特殊采购方式,后续生产经营中是否还会采用;(3)合同的决策及执行过程是否与发行人正常采购流程一致,是否符合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模式及经营策略,是否制订了相关规范制度及风控流程。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7年上半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企业变动趋势相符,是否因企业自身经营模式、销售策略、产品结构发生了变化,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
2017年11月10日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3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1月1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一)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收入变动不大,扣非净利润变动较大;外销占比超过50%,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逐年上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度、2017年1-6月扣非净利润明显提高的原因;(2)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3)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4)分析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益之间的匹配性;(5)境外销售中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如存在,其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中山伊协为发行人重要经销商。李开泉持有中山伊协95%的股权,2000-2007年在发行人处任职。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的设定标准,选择中山伊协作为其主要经销客户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作为非标产品,采用经销模式向中山伊协销售是否符合产品特点,是否为行业惯例;(3)与中山伊协的合作方式,有关经销协议或合同的主要约定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情况;(4)中山伊协是否仅销售发行人产品,向中山伊协销售的产品内容、销售价格及与独立第三方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实现最终销售;(5)中山伊协的实际银行回款高于销售收入的金额及其占比差异产生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2007年收购的特非晶100%股权,2015年9月将之转让给佛山市禅城区绿岛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定价为14,278.80万元,其中土地账面价值672.56万元,评估价值9,000.98万元,增值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07年受让的特非晶股权时相关土地权属的合法性;(2)2015年转让的特非晶股权的商业背景及合理性,转让价格以涉及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而非以转让的全部股权进行评估定价的原因及公允性、合理性,股权转让后的特非晶的实际经营情况,股权转让前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3)受让方佛山市禅城区绿岛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受让背景、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受让股权的真实目的,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比例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说明降低劳务派遣人数的实施措施和效果,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充分披露劳务派遣人数变化及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其他股东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解除是否真实彻底,是否存在其他替代协议安排;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其他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占比超过八成的汽车雨刮器系统零部件的收入较为稳定,但增速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的毛利率逐年增长,与同行业公司的毛利率变动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2)发行人在2016年和2017年1-6月该类产品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的原因;(3)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外协采购的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单价逐年增加,而外协加工件采购单价逐年下滑。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外协厂商的定价模式、价格、产品构成、外协厂商同种类型部件对外销售的价格说明:(1)产品销售单价与外协加工件采购单价变化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在2016年下半年及2017年上半年金属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情况下,外协部件采购单价却未上升原因及其合理性;(3)发行人与主要外协加工厂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特殊利益安排,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是否存在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垫付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主要原材料镀锌板/镀锌卷采购平均单价涨幅较大,同期发行人的单位产品成本下降,单位产品成本与镀锌板/镀锌卷采购价变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单位产品成本与原材料采购价变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秋根、董珍珮夫妇。孙米娜系孙秋根、董珍珮之女,孙坤系孙秋根、董珍珮之子,分别持有发行人10.20%的股份,且均系在报告期内从孙秋根处无偿转让所得。请发行人代表提供充分证据说明不将孙米娜、孙坤一起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资产规模约增长200%,生产设备增长10余倍,雨刮器系统零部件扩产8000万件,门窗系统零部件扩产9000万件。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的市场容量、国内外目前已投产及在建项目产能、管理、技术、市场、人力、场地等方面的储备及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说明本次投资扩产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产能消化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17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赵艳萍 HF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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