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网站高额会费与信息审查度不匹配,苏享茂案是否最后一案?
文/曾峥
2017年9月6日,iOS应用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37岁)被前妻翟某勒索千万无奈自杀的消息引爆舆论界,同时也将婚恋网站世纪佳缘推到了风口浪尖。苏在绝笔信中自称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站结识翟并结婚,离婚后被其勒索千万财物,并被其以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报案相威胁,苏不堪其扰又走投无路,因此即将离开人世。事后,苏的哥哥在其发布的微博中也提出,苏曾质疑翟对其隐瞒了真实年龄和过往婚史,而双方均享受世纪佳缘提供的VIP服务。
世纪佳缘这个“服务着1.7亿会员的国内最大婚恋交友平台”,并不是第一次惹上类似的麻烦。据媒体披露,有记者曾在法律检索平台搜索“世纪佳缘”,发现涉及法院判决1329起,其中刑事559起、民事872起,涉及有期徒刑的446起。这些案例中,有出狱次月便冒充警察在世纪佳缘注册的,有前科累累冒充纪委干部行骗的,有结婚尚未满月就成功注册账号相亲的……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而这仅仅是已公开的已决判例。
当然,婚恋网站诈骗并非世纪佳缘独有的情况。根据英国诈骗情报局的数据,2016年遭遇网络婚恋诈骗的英国人达3889人,创下了纪录。英国防止诈骗行动处称,他们平均每个月会接到350个此类诈骗案件的报告。另据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的数据,2015年美国有5900名被称为“甜心骗局”侵害的受害者,损失金额近9000万美元,且实际数字可能会高于官方统计。笔者之前在市公安局工作时,亦侦办过多起外国籍男子在婚恋网站利用虚假身份注册或交往,对中国女子骗财骗色的案件,有的被害人系同一嫌疑人行骗,甚至组建了QQ群维护权利。
为什么网络婚恋诈骗层出不穷?一方面固然可能源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和开放性,而部分用户鉴别能力弱,过分轻信网上信息;另一方面当然也和婚恋网站对用户信息“把关”不严、怠于履行审查义务、纵容虚假、管理混乱不无关系。新京报记者曾先后在世纪佳缘、百合网等婚恋网站注册会员,发现尽管网站均设置了实名注册门槛,但信息审核存在漏洞,关于年龄、学历、婚姻状况等注册信息都能作假,假身份证(经PS)、假学历也能轻易获得网站认证,某些婚恋网站在VIP服务介绍中自称的“引进公安身份验证系统”,基本形同虚设。另据报道,部分婚恋网站的工作人员为了吸引高端客户和完成VIP业务,甚至鼓励员工或者员工亲属作为婚托,去会见用户。
婚恋网站信息审查的合同义务
婚恋网站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征婚广告,提供用户信息进行撮合,用户通过资料搜索网站推荐匹配对象,购买增值服务获得优先沟通资质及红娘撮合等服务。在这里,婚恋网站提供的婚恋中介服务是一种居间服务,婚恋网站与用户之间签订的系居间合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曾峥律师认为,婚恋网站对用户基础性身份信息的审核义务一部分来源于居间合同义务,另一部分则来源于国家的强行法。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婚姻居间合同则是指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缔结婚姻关系的机会,或者提供缔结婚姻关系的媒介服务,并由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种居间报酬,在婚恋网站主要以会员服务费来体现。
而根据记者在世纪佳缘、百合网、珍爱网三家婚恋网站注册的体验,发现不成为付费会员几乎寸步难行。系统会不间断推送异性信息,期间伴随着各种档次的会员服务广告,价格自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要点开信件或者在线聊天就必须缴费开通会员。世纪佳缘会员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服务,其线上会员收费较低,一般用户每年花费约几百元。高端服务则从一万到几十万不等,没有统一标准。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世纪佳缘线下收费标准分为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和高端定制会员等,分别对应3.98万元、10.98万元、30.98万元、60.98万元、100.98万元。价格不同,则服务时长与提供约见人群不同。最低的3.98万元,服务时长6个月,提供约见人数不少于12人;100.98万元的高端定制会员则是12个月内名额不限。另据报道,去年世纪佳缘红娘一对一服务最高的一笔收费为500万元。
事实上,会员收入正是各婚恋网站的主要营收来源。公开资料显示,世纪佳缘成立于2003年,2011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2015年私有化退市。其2015年财报显示,报告期内实现营收7.136亿元,增长16.2%,这主要得益于一对一红娘服务的增长,一对一红娘服务年度净收入为2.615亿元,同期净利润为人民币2540万元。2016年,世纪佳缘被百合网旗下参股子公司收购。百合网在2017年首度实现盈利,其半年报显示公司税后净利润8911.75万元,与2016年同期净亏损6356.22万元相比增加15267.97万元,同比增长了240.2%。这主要得益于百合网婚恋交友线上业务的井喷式增长。2017年上半年,百合网婚恋交友线上业务的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108.89万元,同比增长了318.11%,占营业收入增长额的一半以上。
珍爱网的主要收入同样来自会员服务。在德奥通航(002260) 今年8月初收购珍爱网的预案中显示,珍爱网的服务主要包括为广大单身男女提供线上自助服务、O2O直营店“一对一”红娘服务以及电话“一对一”红娘服务。其中,“O2O直营店收入”为珍爱网的主要收入来源。2015、2016、2017年1-5月,珍爱网的“O2O直营店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33%、73.61%和78.95%,呈现出明显的稳步上升趋势。以O2O直营店“一对一”红娘服务为例,2015、2016、2017年1-5月,珍爱网的“一对一”红娘服务的付费客户人均付费金额分别为15915元、15725元、16099元。
基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等性,单纯注册用户若未直接支付报酬,让婚恋网站单方面承担沉重的信息审查义务肯定是过于严苛的。但如果用户为缔结婚姻的居间服务已经支付了高额费用,自然就应该按照合同法享受相对等的服务,否则有悖于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意味着婚恋网站给付的服务质量与用户支付的报酬不对等。
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从这条来看,我国合同法项下并未明确规定居间人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是否承担责任,婚姻居间人仅在故意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或故意编造与第三人有关的虚假信息,隐瞒对第三人不利的信息或者明知第三人信息为虚假,仍然告知委托人等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婚恋网站作为提供婚恋交友信息、介绍服务的机构,其掌握的匹配客户需求的择偶信息正是其掌握的资源。尤其是注册付费用户,其与婚恋网站订立婚姻居间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其提供的信息媒介服务,尽快实现与符合自己择偶条件的对象缔结婚姻关系。由于网络具有天然的开放和虚拟性,“在网上不知道和你聊天的是人还是一只狗”,所以用户与第三方进行正常交往的前提就是对婚恋网站提供的第三方身份信息的信赖。出于对婚恋网站的信赖,用户才更易相信婚恋网站所提供的有关第三人信息,婚恋网站也正是基于这种信赖利益获得相应报酬。
婚恋网站一方面以居间为营业,另一方面又收受了较传统婚姻居间高额的费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曾峥律师认为,如果仅仅要求婚恋网站就其所知如实转告给委托人,对第三方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不做谨慎审查,尔后其可轻易获得居间费(实际上是先付费再服务),且其收受的居间费用远远高于传统婚恋居间接受的费用,而将居间信息是否真实的风险完全转嫁于委托人,则明显有违基本的公平观念。因此,虽然《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居间人的合理审查义务,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有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且《合同法》为民法之特别法,因此可以直接援引《合同法》第 5条、第6条之规定,主张婚恋网站作为居间人承担合理审查义务。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付费用户提供关于第三人真实、全面、完整的信息是婚恋网站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以居间为营业”的婚恋网站不仅负有如实报告义务,还应承担相应的主动调查义务。即婚恋网站一方面应对第三人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书等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必要的实质审查,另一方面结合第三人所提供信息和审查结果向委托人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如果婚姻居间人未履行上述审查义务和如实报告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婚恋网站信息审查的强行法义务
网络婚恋网站的信息审查义务,还来源于网络管理相关的强行法。2011年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但并未明确网络信息服务商的信息真实审查义务,其仅在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其实,在原本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第十五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但在正式稿中被删去,甚为可惜。2012年12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则作了部分补充,其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对于网络服务商核实真实身份的规定,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得到了延续,其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二十三条中亦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系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所以对于网络信息服务商的审查义务仍旧不够明确。
提出更严格要求的,是2017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其第六十一条则规定了相应责任: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来看,世纪佳缘等婚恋交友网站作为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按照《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至少包括落实网络实名制,健全发布信息内容的审核管理机制、对违规违法内容进行发布,发现非法传播信息应当即采取措施立即停止传播等几项。同时,如果用户使用虚假证件注册成功,而平台疏于审核,没有把好关导致用户权益遭到侵犯,平台就有过错,应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对损害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在加速覆盖和渗入我们生活的同时,也成倍放大了陌生人社会中或隐或显的风险,以及相应治理中的滞后和乏力。但愿频频敲响的警钟能够引起企业和监管的注意,合力阻挡悲剧的发生。而对于监管,一方面要积极促使互联网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其责任范围内的审查义务,另一方面也要尽快探索婚姻信息等民政、公安系统等数据信息向一些社会机构和平台开放和共享的有效路径,从而终结乱象,匡正互联网经济的航道。
值得欣慰的是,作者发稿之日刚刚得知,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婚恋交友信息平台、婚介婚庆服务机构的行业标准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协调推动工商、工信、公安、网监、机关职能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实名认证和实名注册在婚恋交友平台的严格执行,加强对个人用户信息保护的监督执法,依法整顿婚介服务市场,严厉打击婚托、婚骗等违法婚介行为。幸甚至哉,但愿苏君泉下有知。
(曾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犯罪学学会会员。执业重点主要围绕投资并购、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合规调查和白领犯罪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