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差钱明天继续闯红灯”的大妈 差的是教训

2017 年 8 月 1 日2330

说实话,我不太相信一个正常人会说出这样的荒话。说“我有心脏病,再说就范”,这还是比较正常的威胁;而说“不差钱,明天继续闯”,这就有点不可理喻了;当她说出“我教育孩子和孙子去偷、去闯红灯,见警察就骂”这样的话时,基本上就处于精神不正常状态了。

其实想想我们平时说话,也可能会进入不正常状态,两个人争吵,然后话赶话让其中一方骑虎难下,不经过大脑的狠话往往也就脱口而出了。比如两口子吵架,吵着吵着就宣布要离婚,有的一怒之下还真就离了,然后悔之晚矣。所以我更倾向于相信这位大妈是在放狠话,这些话并没有经过大脑。估计她第二天不敢来闯红灯。

但万一她就是那么个浑人,真就言出必行了,我们又该如何是好呢?或者干脆抛开这位大妈不谈,面对各种“中国式过马路”,就没有什么办法惩罚吗?交警方面其实没少想办法,比如说高清摄像头拍下闯红灯者,在大屏幕上曝光;再比如说前两天,抓住闯红灯的就罚他喊一百遍“我不再闯红灯”。但这些办法的效果好像也不是那么明显,而且还被人指责损害了行人的尊严。

也有网友评价说,闯红灯屡教不改,主要原因还是罚的太轻。根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多五十元的罚款,碰着不差钱的可不就不在乎吗?给你一百块钱,我来来回回地走,你奈我何?类似的尴尬也曾经发生在文物保护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破坏古建筑最高处罚50万元。对那些拆了古建筑盖楼的房地产来说,50万元的罚款,毛毛雨啊,罚款拿去,楼继续盖。

难道就不能提高处罚力度吗?这个就需要从长计议了。要知道,法律的处罚有一个罪责相当原则,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要和他犯下的罪行相当。不能说偷了个钱包就把手给剁了,这就变成酷刑了。那么在闯红灯这件事上,机动车闯红灯的处罚力度就比较高,因为会给他人带来巨大风险。而行人闯红灯,风险主要是自己承担,对行人的处罚力度,也就是五十元以下的水平了。

其实法律并非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把罚款额度设置成一个区间,就是考虑到初犯和惯犯的差别,比如行人闯红灯罚款, 初犯就可以警告,再犯就可以罚款, 屡教不改的话,就可以按照罚款金额的上限处罚。不过我觉得,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我们是时候提升处罚额度的上限了,只有处罚力度让违法者感到疼痛,法律法规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解决问题除了严刑峻法之外,当然还包括技术性手段,比如说行人过马路问题,很多先进的红绿灯上都会设置按钮,行人可以按动按钮,当有足够多的行人按过按钮之后,红灯就会变成绿灯。这不也是人数足够多就过马路吗?和我们的“中国式过马路”的区别就在于多了一道程序。而就是这道程序,划分了合法和非法之间的界限。

最近在看一本关于北欧的书。来自英国的作者一次在丹麦横穿马路,旁边等红灯的行人对他怒目而视,认为他不守交通规则。但作者左瞧右看,马路上一辆车都没有,丹麦人对规矩的遵守已经到了迂腐的地步了。但这种迂腐还有个好听的名字,叫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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