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加爱代表:加强类金融风险监管 制定专门的金融安全法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徐加爱。胡跃春 摄
正义网北京3月11日电(胡跃春)2015年下半年以来,e租宝、昆明泛亚、上海中晋等特大金融犯罪案件接连发生,并产生连锁反应,导致类金融行业风险集中显现,引发社会各界持续广泛关注。
如何加强类金融风险监管?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徐加爱提出建议,呼吁通过立法、制度建设等,更加有力地解决防控类金融风险工作中存在的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缺机制等问题,建立和完善类金融管理的法律体系和风险监管处置体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推动类金融行业明确定位,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据悉,类金融业,是指经营活动具有金融属性,但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不受国家金融专业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组成的行业。类金融行业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等业态。
徐加爱介绍说,类金融风险危害严重,此类案件发案后,往往给大量群众造成巨额损失,并且辐射地域更广泛、风险传导更快速。2016年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全省共立各类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153起,涉案金额达253.8亿元,损失金额达144.15亿元。
徐加爱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各地有关部门在防控类金融风险工作中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类金融企业长期缺乏准入门槛,导致行业鱼龙混杂,别有用心者伺机混入,行业监管存在先天不足。另一方面,类金融行业多数业态长期无规则或是有规则不落地,非法集资风险突显。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对类金融管理的需要。
此外,我国金融监管形成了分业监管的总体格局,造成监管界限、责任模糊和监管空白,导致类金融行业处于缺监管状态。同时,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监管机制、跨地域协调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重大类金融风险处置中已经暴露的风险企业设立、发展中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缺乏相应的事后问责追责机制,难以形成警示告诫作用,以致风险持续加大。”徐加爱说。
针对类金融伴随的系统性风险,徐加爱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安全法,对传统金融及类金融统一进行规范,明确经营规范、监管原则和部门责任,从根本上解决规则缺失问题。同时针对处置规则缺失问题,他建议尽快出台《非法集资处置条例》,使风险处置有法可依。
除了完善立法,徐加爱还建议,设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为混业监管模式,实现对全国金融行业监管的全面覆盖,并且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相关部门对类金融监管的职责任务,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启动倒查问责追责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为处置当前类金融风险,加强专业力量建设,徐加爱建议公安部加大对跨区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指导协调力度,在金融风险突出省份建立专门的直属金融犯罪侦查机构,直接侦办一批跨区域、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案件。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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