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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1 月 27 日2310

超百人单位应设至少2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应支持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而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有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居民区学校安全距离内

不得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

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码头、机尝歌舞厅、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尝旅游景区(点)、网吧等经营单位,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同时,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这些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等

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对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各级政府应依法拆除或采取迁出、转产、关闭等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或承办单位,要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保证活动场所、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生产单位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

最高可罚50万

生产经营单位应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否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都市时报 记者许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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