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建筑风貌管理:外立面造型不得擅自变更

2016 年 10 月 11 日1830

原标题:建筑物外立面造型不得擅自变更

  10月9日,解放路立面改造示范段面貌一新,骑楼风格鲜明。 记者 孙清 摄

  日前,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建筑风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办法》主要适用于三亚城乡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已建项目的建筑风貌管理。其中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还提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以及建筑风貌管理的监督处罚机制等内容。

  《办法》要求,建筑风貌应体现地方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满足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符合建筑风格、形态、形体组合、色彩、材质、建筑元素和建筑特色等七个方面的相关要求。例如在建筑形态方面,应与周边环境搭配协调,形成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在海边、河边、山边以及商业街道两侧等区域鼓励采用退台式设计。

  对于已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筑风貌相关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项目建筑风貌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即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变更。

  已建建筑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损的,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及时按照原外立面色彩进行涂装、修复。

  未按批准的建筑风貌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吴占桂、蒋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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