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10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8月2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8月30日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亲自出席董事9名,实亲自出席董事9名,2名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股东监事候选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提名周奕丰先生、王羽跃先生、蔡红兵先生、林少韩先生、殷付中先生、陈飞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提名崔毅女士、李旦生先生、刘东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zjjv.com/)进行公示。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兼职等情况后,认为其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同意提名增补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的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告》(临2016-109)、《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临2016-110)。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津贴标准的议案》。
公司拟对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津贴作如下规定:
(一)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规定选举产生的,与公司及其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6万元人民币/年(含税)
(二)非独立董事津贴
非独立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非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2.4万元人民币/年(含税)
(三)其他
1、董事津贴应交的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代缴。
2、上述津贴标准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开始时实施。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
作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董事王羽跃先生、 殷付中先生、 陈飞武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5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8,632,60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5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中的3,758,239份进行行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临2016-108)。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作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董事林少韩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411,545份进行行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临2016-108)。预留部分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16年9月19日下午召开。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6-111)。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周奕丰
男,1969年出生,博士学历。曾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潮商会会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清华大学EMBA广东同学会会长。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72%的股份,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0.79%的股份。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蔡红兵
男,1971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农行自贡市分行营业部部门经理、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担任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外,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王羽跃
男,1967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内蒙古黄河化工集团公司副科长、科长、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扬州鸿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担任持有本公司6.92%股份的股东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外,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除持有本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976,163股外,未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4、林少韩
男,1984年出生,博士学历。曾任职于东莞市科创投资研究院行业研究部、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中心和总经理办公室,曾任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本公司行政中心副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殷付中
男,1962年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任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天津化工厂投资发展部长、副总工程师,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持有本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482,123股外,未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6、陈飞武
男,1979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市场副总监,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持有本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988,082股外,未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7、崔毅
女,1951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华南理工大学风险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兼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教学科研领域为会计与财务管理,具体研究方向为管理会计、财务诊断、企业动态风险管理、财务决策与项目评估、创业投资与资本运营等;现任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8、李旦生
男,1950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团长、解放军北京预备役师副师长、解放军内蒙古阿拉善军分区司令员,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阿拉善生态基金会会长,2012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9、刘东升
男,196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天津化工厂技术中心主任、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现任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助理及下设的聚氯乙烯绿色发展委员会秘书长,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107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8月2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8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出席监事5名,其中,监事徐增先生、张鹏先生参加现场会议,监事周建国先生、王庆山先生、郝海兵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会议决定提名徐增先生、周建国先生、张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请董事会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另2名职工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上述监事候选人不会导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不会导致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津贴标准的议案》。
公司拟对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的津贴作如下规定:
(一)股东监事津贴
股东监事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股东监事津贴的标准:2.4万元人民币/年(二)职工监事津贴
职工监事指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进入监事会工作的监事。
职工监事津贴的标准:1.2万元人民币/年(三)其他
1、监事津贴应交的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代缴。
2、上述津贴标准自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开始时实施。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5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8,632,60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对5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中的3,758,239份进行行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临2016-108)。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对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中的1,411,545份进行行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第二个解锁/行权期可解锁/行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临2016-108)。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按照《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对象解锁/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本次申请解锁的53名激励对象共计8,632,607股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行权的56名激励对象共计3,758,239份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的18名激励对象共计1,411,545份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办理相关解锁/行权手续,本次股票期权采用批量行权模式。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
1、徐增
男,1955年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贡井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城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分行监察室先后任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副行长等职务,曾任广东塑料交易所融资担保部经理、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督部经理;现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心总监,2013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担任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心总监外,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2、周建国
男,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扬州市经委企业管理科科长,扬州轻工业局副局长,扬州市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扬州机电资产经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本公司董事;现任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董事长,2012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3、张鹏
张鹏:男,1979年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曾任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法务经理;现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2016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担任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外,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110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崔毅)
声明人崔毅,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如否,请详细说明:__本人曾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本人不是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如否,请详细说明:__本人曾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_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崔毅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崔毅(签署)
日 期:2016年8月30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旦生)
声明人李旦生,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本人不是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39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李旦生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李旦生(签署)
日 期:2016年8月30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刘东升)
声明人刘东升,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本人不是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刘东升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刘东升(签署)
日 期:2016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109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崔毅)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人) 现就提名崔毅(被提名人) 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被提名人符合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如否,请详细说明:__本人曾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0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李旦生)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人) 现就提名李旦生(被提名人)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被提名人符合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0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刘东升)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人) 现就提名 刘东升(被提名人) 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被提名人符合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0日
(下转B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