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2016 年 8 月 14 日2870

  胶东在线8月14日消息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办法》涵盖了全市所有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市食药监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于成思说:“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生产经营者、有关责任人员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

  于成思介绍,有下列5种情形的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包括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食品药品‘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涉案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于成思说

  “黑名单”公布期限为2年,期限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信息从“黑名单”专栏中转入备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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