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音乐网站常将拥有版权数量作为炫耀资本

2015 年 11 月 30 日2150

原标题:“互联网+”时代 如何用版权释放音乐创作潜能

  “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正经历着从传统模式向以互联网音乐为主的数字模式转型,手机成为人们欣赏音乐时最常使用的终端设备。海量的互联网音乐资源为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音乐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版权如何促进音乐行业健康发展?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日前,在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上,音乐人、音乐网站负责人、版权专家共同探讨“互联网+”时代如何维护音乐版权、挖掘音乐价值,使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等各方实现共赢。

  版权激励创作

  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定为“因乐而动,为乐维权”。国内相关部门也把音乐作为重点治理领域,依法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同时推动重点音乐网站版权自律,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随着互联网音乐市场逐步走向理性和规范,音乐爱好者在免费或以低廉的价格享受正版音乐的同时,也拥有了更多的选择。

  “一张唱片通常收录12首或16首歌,其实只有一两首好听,但是你无法把它们分割出来。”作为一名音乐爱好者,网易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丁磊出国旅行时,到唱片店买唱片是必做的一件事,但唱片工业的“捆绑销售”让他颇为苦恼。

  曾在多家唱片公司工作过的阿里音乐集团董事长、音乐人高晓松坦言,好歌的制作成本高,差歌的制作成本低,“捆绑销售”其实是唱片公司的一种经营策略,“我们做过市场统计,当一张唱片中有4首好歌时,只比有两首好歌多卖25%。因此,如果有4首好歌,一定要放到两张唱片里。这种捆绑销售进行了数十年”。

  高晓松发现,如今消费者有了在互联网上逐首选择音乐作品的自由,但各音乐网站在用重金争夺音乐版权时,仍然是把优秀作品和平庸之作“打包”购买。音乐网站常常将拥有版权的数量作为炫耀的资本,其实其中的大多数作品并没有太高的市场价值。对此,海洋音乐公司总裁谢国民给出了一组数字:目前中国互联网音乐的曲目总量在400万首到800万首之间,有用户听过的曲目数量大概300万到400万首,其中3万首核心曲目的播放量和下载量占到90%以上的市场份额。

  高晓松认为,通过互联网听众的选择,平庸的音乐作品将被逐渐淘汰,音乐网站应该让优秀的作品得到应有的回报,这将促使唱片公司生产制作更多的优秀作品,进而重塑音乐行业“捆绑销售”的运营模式。

  网络为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虽然近年来互联网音乐版权环境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不容忽视的是,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和盗版链接等方式给盗版音乐传播带来的便利,使得侵权盗版问题仍然制约着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中国联通集团公司总经理陆益民介绍,我国音乐版权收益仅占整个产业的10%,而在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整个音乐版权收益占到音乐产业的70%~90%。

  “在国外,一个著名的音乐家或者表演者的版权收入是十分可观的,猫王去世很多年后,他的继承者每年仍然能够获得相当高的版权收入。”在叶小钢看来,中国的音乐版权保护力度还需要继续加强,“如果创新成果得不到保护,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创新能力”。

  “在互联网环境下,音乐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十分容易,几乎不费什么成本,但制作音乐的创作和宣传成本却持续上升。互联网给音乐交易、传播提供了新的机遇,当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表示,“我们关注着音乐经济价值的实现,更鼓励合法、公正的版权交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同样认为,依法规范授权使用音乐作品是音乐市场发展的前提,只有实现有序传播,权利人、传播者和使用者才能实现共赢,“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统计,2014年中国音乐收入排在全球第19位。这个规模与我国第二大世界经济体、网民人数全球第一的地位极不相称,但也意味着互联网音乐所存在的巨大潜能有待释放。”

  当软件、游戏、视频与互联网遭遇时,都曾是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但随着行业自律的加强与相关法规的完善,正版率正在逐年提升。互联网音乐虽然已走过了“野蛮生长”的无序状态,但人们更期待,互联网音乐的版权开发能与版权保护同步发展,一个真正健康、有序的互联网音乐环境早日到来。(本报记者 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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