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只是互联网将进入

2015 年 10 月 24 日3290

  在《国家安全法》新近发布网络安全条款后,2015年7月 《网络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望不久能正式出台。有评论认为,此举意味着我国网络空间将进入“法治时代”。当然,这只是在制度层面上迈出的重要的第一步,今后更艰巨的任务是我国法治体系要全面跟上互联网时代发展的要求。这是法制工作者的使命,也是互联网从业者的责任。

  互联网进入中国已逾20年,我国相继出台的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有200多部。但这些法律法规多数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内容上侧重规定调整行政类法律关系,管理方式上以市场准入和行政处罚为主,多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在权利和义务均衡方面设计有欠缺。相较而言,我国的法治进程面对信息时代的需求仍显滞后。一是在立法方面,对如何保护企业、网民在互联网中的权利的设计与考虑有所欠缺,二是在法律执行方面,与时俱进的应对策略和技术手段明显不足。

  广大网民的切身感受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成熟,应用领域的增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些企业为了商业利益,利用黑客技术手段侵入对手计算机系统获取商业情报;一些信息咨询公司利用黑客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收集网民和行业企业的各类信息,汇集并归类行业发展报告;甚至一些不法分子肆意挖掘个人隐私信息,导致骚扰电话不断、垃圾短信泛滥等等。

  如今,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大数据可以驱动整个社会的创新,释放整个经济发展的活力。在云计算和大数据时代,如果没有足够的技术防范手段和法律保护措施,“数据失控”风险将更加突出。因此,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立法迫在眉睫。要让大数据挖掘有法可依,要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提倡数据共享又要防止数据被滥用。

  在互联网领域,我国未来应将立法重点向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三个领域倾斜。在此方面,美国19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和《2005年个人数据隐私与安全法》、《2010年网络安全法案》和《2010年网络安全加强法案》等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另一方面,要使法治中国不留盲区,我们不但要让法治之光照亮网络空间,还要进一步提升虚拟空间接轨现实世界的法治能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采信的尴尬亦不容忽视。

  随着互联网向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渗透,单纯的人证、物证已不能保障司法证据链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时代即将来到。根据2015年初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如果在交易中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已经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中,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一大难题。例如,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不少涉案双方将在网络上下的订单,以及通过Email、QQ或其他社交平台发送的信息提交到法院,但由于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往往不能被法院认可。

  司法证据要求易采集、易认定、易固化,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但是,在互联网的IPv4时代,因为地址资源共用,IP和上网用户无法实现一一对应,网络实名制很难真正实现,再加上电子数据“易变、易改无痕、易损毁、不易固化”的特点,所以电子证据的主体认定、内容认定和固定都存在一定困难。

  因此,如何规范电子证据的认定和采信,甚至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底可查、有责可究,都需要法律界和科技界协同研究。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全新要求,我们有必要加强产学研和政企合作。这也应该是“互联网+”行动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责任编辑李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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