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纪委干部“举报”副市长 被判刑两年

2015 年 8 月 8 日2470

  原标题:连云港纪委干部“举报”副市长法院认定构成诽谤罪判刑两年

  京华时报讯 8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披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何福康有期徒刑2年、戴志领有期徒刑1年、戴志保有期徒刑1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何福康的辩护律师说,这4人都在法庭上表示要上诉。

  近日,有媒体报道“连云港市纪委干部举报副市长被诉诽谤”。报道称,连云港市纪委干部何福康授意表弟等人发布“检举”常务副市长曹永林、市纪委副书记王铁军涉嫌“腐败”的网帖。何福康和两个表弟戴志领、戴志保因涉嫌诽谤罪,其小妹何某艳因涉嫌窝藏罪,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8月4日,该案在连云港海州区法院开庭,庭审持续了一天,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7日,法院继续开庭,随后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何福康捏造事实,指使被告人戴志领、戴志保于2014年6月12日、23日,先后至安徽芜湖市、上海市,购买并使用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工具,在互联网百度邳州吧首发了诽谤曹永林的信息,该信息被17家论坛或网站转载,累计点击量达5240次;两人还在互联网天涯社区首发了诽谤王铁军、王沛丰、黄某等人的信息,该信息被27家论坛或网站转载,累计点击量达5346次,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某艳为帮助戴志领、戴志保躲避公安机关抓捕,采取提供资金、租房、在宾馆安排房间等方式,在湖北武汉市、湖南邵东县等地为戴志领、戴志保提供隐藏住所。

  法院认为,何福康捏造事实,指使戴志领、戴志保进行网络散布,诽谤多人,毁损他人名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诽谤罪,系共同犯罪,何福康系主犯,戴志领、戴志保系从犯。何某艳明知戴志领、戴志保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何福康的辩护律师转述称,7日下午,何福康本人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他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举报,而非诽谤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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