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明确奖励金额

2015 年 8 月 2 日2780

  6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十项制度,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其中举报奖励等制度原来仅在雅安、攀枝花等地出台,意见明确此后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

  此前,省政府安委会出台《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一些举报非法违法奖励的金额予以明确。如举报客(货)运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1000元;举报客运车辆超员的,最高奖励2000元。对于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业,瓦斯超限生产作业及生产经营单位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奖励10万元。攀枝花西区出台的相关文件则将奖励金额提高到50万元。但有不少县市区没有出台相关文件。此次《意见》则明确,各地、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意见》提出的十项制度中,还要求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逐级排查检查制度、上下联动执法机制、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黑名单”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考核机制、“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其中,“黑名单”制度,要求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实施重点监管,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进行严格限制;“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建立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打非治违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查处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在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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