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公民因国家安全所致损失可获补偿
央广网北京7月1日消息 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国家安全法。
出台背景:原有法律难以适应现有需要
我国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于1993年制定,主要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以反间谍工作为主要内容。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特邀研究员刘跃进曾表示,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虽然法律名称上用了“国家安全”一词,但内容却只是国家安全中的很小一部分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表示,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家安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要求也发生了变化,该法律已难以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
法律明确国家安全包括经济、文化等领域
郑淑娜表示,2014年11月1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为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创造了条件。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国家安全法的议案。
这部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和国家安全的领导体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
实际上,国家安全不仅仅涉及到政治、军事领域,经济、金融、文化、科技等诸多方面都属于国家安全范畴。
经过常委会的三次审议,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型领域国家安全被纳入立法范围
郑淑娜表示,有关维护新型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新增加的内容,在初审时并没有。中国一向主张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新型领域,批准和加入了关于上述新型领域的一些国际公约,并恪尽职守地履行公约义务。在对上述领域进行资源勘探、科学考察和开发利用过程中,中国政府也有权依法保障自身相关活动、资产和人员的安全。在国家安全法中对外层空间、深海和极地的国家安全任务作出了原则规定,有利于为相关领域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西方发达国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开始逐步加强这些新型领域的立法工作,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有关欧洲国家也都将参与太空、极地、深海活动作为国家安全战略和立法的重要内容。
公民因国家安全工作所致损失可获补偿
国家安全法还对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做了规定,包括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等。同时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成亮点
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其中的一个亮点。郑淑娜解释,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三条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中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第七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十六条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专门规定了人民安全的内容,“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中国国家安全法的定义并非过于广泛
部分外国媒体认为中国的国家安全法的定义过于广泛。对此,郑淑娜表示,“国家安全”一词,在上世纪中叶被西方大国应用于法律规定。半个多世纪以来,从一些西方国家的国家安全战略和相关国家安全立法来看,对此定义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有的国家把它称为“生死攸关的利益”、“极端重要利益”,包括生存、独立和发展等方面。任何负责任的政府在维护核心利益时,都会态度坚决、不容争议、不容妥协、不容干涉。世界各国都是这样做的。中国自然不会例外。
中国制定的国家安全法,维护的是中国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国家核心利益即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郑淑娜表示,这个国家安全的定义是明确的,并不比一些国家规定的更加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