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在其网站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人民网北京6月24日电 今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6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6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了规定。有的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是防止大气污染的重要依据。目前,制定环保标准公众参与不充分,执行效果不理想,建议对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二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三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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