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2015 年 5 月 10 日2710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波 更新时间:2015-05-09 10:10:06

记者4月28日从教育厅官方网站获悉,由教育厅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经信、质监等部门代拟的《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办法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创造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合理分担的多渠道校车经费筹措机制,“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办法》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对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办法》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制订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指派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保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建立校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员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详细台账。

《办法》要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在城区运行的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指定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校车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在乡村道路上下学生,有公共交通站台的,则依站台停靠;没有公共交通站台的,则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和学生要求等情况,在安全地点停靠,以保证学生上下车安全。”

根据《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川省人民政府)

原标题: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