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城管官方网站“晒”出151项权力
本报枣庄4月20日讯(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王思存)今年4月初,滕州市城管局在其官方网站的通知公告栏中公布了权力清单,包含权力事项名称及权力类别。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市民能够积极关注,以防违规。
记者了解到,本次滕州市城管局共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共151项。其中,行政处罚127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征收7项以及行政监督8项。在权力清单中,像垃圾处理、小广告、门前三包以及景观照明等,这些内容体现了城管的主要职责城市管理。针对违法行为,除了罚款,还包括了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等。滕州市城管执法局相关人员表示,公众最熟悉的莫过于无照经营、施工扬尘、小广告、露天烧烤等。“公布权力清单,是为了增加城管执法的透明度,让公众监督,依据的是什么法规,让老百姓知道城管并不只是查处无照商贩这么简单,同时相对人也可以通过权力清单了解自己为何被处罚。”工作人员表示。
“有些市民会在小区楼顶擅自搭建,认为那是自家楼顶,其实这些都是违规的,会面临行政处罚。”滕州市城管局的基层执法人员表示,“近几年执法大环境有所改善,但仍然不免会有阻挠执法现象存在。市民常会说,城管执法没有依据,认为一些小事夸张执法,现在公布了权力清单,既对执法人员是一个约束,同时也为执法提供详细的依据,更方便市民了解执法内容。”
权力清单早知道:
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实施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实施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实施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http://http://www.zjjv.com//.cn/qlwb/content/20150421/ArticelZ07002F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