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编制权力清单 须开放社会参与

2015 年 4 月 5 日3150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据媒体梳理发现,多省的权力清单编制和职责清理工作均由工作部门自查,然后经省级机构初审和复审,最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但省级审查机构各不相同。

  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一直勉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按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三个清单”的阐述,“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是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剑指行政乱作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则指向行政不作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是要实现“法无禁止皆可为”,向社会主体赋权。

  任何一项宏大改革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一个从粗线条勾勒到细节落实的过程,于简政放权而言,“三个清单”的编制过程,则可视为落实简政放权的关键性第一步。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日前发布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截至2014年12月底,有13家省级政府和2家计划单列市政府未能通过其门户网站查询到权力清单信息”。但即便是目前已经公布的各地权力清单,其编制过程究竟如何,其科学性、对行政审批权力的限制与约束程度究竟如何,同样有待认真审视。

  按照媒体梳理的情况,多个省份的权力清单编制和职责清理工作均由工作部门自查,换句话说,对于哪些权力应当下放,哪些责任必须承担的初始工作,基本由权力者自身来一力承担,后续的初审、复审及至最后的审定,也均在行政机关内部完成。当然,出于对行政机关对自身权力状况的熟悉考虑,由其梳理出权力清单草案,或具有相当合理性,但在权力清单的后续审定流程,则更迫切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毕竟,说到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熟悉程度与感同身受,各种行政相对人同样很有发言权。

  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援引一份提案来印证简政放权必须继续推进,“原来批个项目要100多个章,虽然现在审批砍了一些了,但还有五六十道关卡”,而在整个行政审批的全流程细节中,对盖多少个章最感同身受的,无疑是那些奔走于各政府部门盖章的人。对于哪些权力项目应当取消,哪些权力项目可以下放,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乃至全社会成员,都应当有充分的发言权、决策参与权。从可操作性角度看,由行政部门自查、自编权力清单初稿,再交由社会讨论,畅通讨论渠道,让行政相对人为行政主体的权力范畴把关号脉。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学界专家、代表委员对每一个部门、每一项权力的合理性做辨析。一份权力清单,多元主体参与,才能让简政放权改革最终落到实处。

  加强社会参与,关键是在权力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引入制衡与监督的力量,以防行政机关在权力清单中塞入私货、留下后门— 该下放的权力藏起来,不想承担的责任推出去。用李克强总理的话说,是“松了手刹,还踩着脚刹,明放暗不放”。据媒体报道,黑龙江把3119项省政府权力清单逐项公布在省行政权力信息管理平台,征集社会意见,但有此民意征集程序的省份目前并不多。“可取消可不取消的,要下决心取消;可放权可不放权的,要下决心放权”,对“可与不可”的最终判断权,不能是(或起码不能仅是)被改革对象自己。

  简政放权是政府的一次自我革命,“削权是要触动利益的,它不是剪指甲,是割腕,忍痛也得下刀”,那么在这个政府自我削权的过程中,或可用痛感的强弱来作为改革是否落到实处的一个衡量指标。权力清单的编制、审定过程全部在行政机关内部流程中完成,如果过于顺畅,是否存有放权未触到权力痛处的可能?此外,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样一个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亦须直面数十年来“部门立法”现象所固化的各种部门利益。在权力清单的编制过程中,还要对以往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诸事项与权柄,做重新的反思与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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