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 害人害己
以案说法之十一
如今,个体工商户竞争激烈、经营不易。少数小店业主由此动起了歪脑筋——将老虎机、捕鱼机等设备偷偷摆进店内,以赌博“吸引人气”。其实,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更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数据显示,2014年,婺城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开设赌场罪案件26件,68人为此受到了刑事处罚。那么,何种行为可以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此罪的处罚有哪些?日前,婺城法院刑庭审判员叶丽敏法官通过《以案说法》,对此作了解析。
三台捕鱼机,换刑八个月
今年1月6日,婺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孙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孙某为牟利,自去年9月底起,在其经营的娱乐厅内设置了3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去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对该娱乐厅依法检查时,当场查获该3台捕鱼机及参赌人员10余人。经调查发现,截至案发,孙某通过设置捕鱼机共非法获利2万元。为此,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孙某对自己开设赌场并非法获利2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结合其犯罪情节、自愿认罪等情况,婺城法院作出判决:孙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罪与罚
据法官叶丽敏介绍,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实上,开设赌场由于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往往众多,赌资数额往往较大,赌场的收入也很丰厚,对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气的危害性比赌博犯罪更大,必须严厉打击。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加以规定,并将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10年,充分说明了国家打击该类犯罪的坚定决心。
赌博机与网络,已成设赌新形式
现在,像孙某这样在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机吸引他人赌博,已经成为开设赌场的新形式和新趋势。对此,2014年4月3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九种情形,均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对于赌博机数量或违法所得、赌资数额达到前述标准6倍以上的,或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通过网络虚拟空间聚众赌博,同样成了开设赌场的新形式和新趋势。网络赌博犯罪因手段更为隐蔽、查处起来更为困难,尤其一些网络赌博专门吸引青少年人群参与,给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带来了遗害深远的不利后果。为了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均属于开设赌场。此外,该意见还把“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包括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投放广告等等。
都说“十赌九输”,赌博的危害性早已不言而喻,而为赌博提供场所、筹码等开设赌场的行为,更是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为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请让我们共同摒弃赌博恶习,选择健康的娱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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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