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收学生3块钱礼物算不算“受贿”?

2015 年 3 月 6 日2090

  “教师收礼”歪风如何止?政协委员洪慧民建议,一旦查实有收受行为,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开除。司法部门应对教师收礼做明确的司法解释,只要收受财物金额达到量刑标准,不论是否有具体利益交换,一律以受贿罪论处。(3月3日,新华日报)

  政协委员洪慧民的建议听起来很苛刻,比如,“一旦查实(教师)有收受行为,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开除”。他还说,司法部门应对教师收礼做明确的司法解释,只要收受财物金额达到量刑标准,不论是否有具体利益交换,一律以受贿罪论处。

  这些建议确实有必要实施。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教师收礼尽快立法。

  要立法治理教师收礼问题,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具体做法,要抓住礼品与具体价值标准这个核心,对礼品类型和价值作出法律规定。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超标准收礼的即可视为违法。这样的事件一旦发生,我们就可以通过透明、公正的司法程序裁决,从而避免道德的和行政的主观性,更好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即便是立法,也必须考虑师生之间正常的情感表达等人性化的礼节需要。也就是说,我们在立法治理教师收礼问题的时候,要给教师收礼定出少数额合法的标准,而不是绝对不允许教师连一分钱的礼物都不能接受。假若某教师收了某毕业学生自愿送的价值3元人民币的礼物就要被“撤销教师资格并开除”,是不是太苛刻、太缺乏人性呢?

  我们还是来看看国外是怎么对待教师收礼的。按照美国的规定,每名学生的礼物价值不得超过5美元,超过5美元的话老师得退回给学生。在美国,很多州在法律上对公立学校老师收礼有严格要求,学生送礼的价格超过一定标准,就必须向校方上报;至于家长送礼,无论价值多少,必须上报。以马萨诸塞州为例,该州法律规定,公立学校的老师在收到学生赠送的礼物时,如果价格在10美元以上,就必须上报。

  在德国和意大利等很多欧洲国家,家长或学生给老师送礼直接被视为违法行为。例如在德国,学生送老师200欧元的礼物就属于违法,理由是,柏林老师的待遇是国家公务员待遇,而柏林内政部有规定,该市管辖范围的公务员收礼价值极限最高不得超过10欧元,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教师、消防队员及警察。另外,柏林公务员可以接受礼物,但是只允许“礼貌性及象征意义上的”礼物,法律对此有很细的规定,譬如,即使挂历或圆珠笔的价值也不得超过10欧元。

  在韩国,如果有中小学教师收受学生家长的红包,按数额大小将面临从行政警告到被开除的严厉处罚。教师在韩国是收入较高的稳定职业。在韩国,如果老师接受家长馈赠的现金金额足够大的话,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以上这些国家的做法是不是值得我们借鉴呢?我认为值得。毕竟,国外解决类似问题的方式是法治而非人治,况且,用行政处罚处方式解决教师收礼问题有局限性,治理教师收礼问题应该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

  与此同时,日本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日本,教师接受学生以及家长礼物的现象是非常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日本不断调适理想的教师形象与教师养成制度之间的关系,培养了一支职业能力强、有敬业精神、受人尊敬、待遇优厚的职业师资队伍,教师职业伦理思想和教师从业制度比较成熟。

  这样看来,笔者有理由认为,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和教师职业伦理教育方式来治理教师收礼问题。(马得清 作者系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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