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四川首个罚单 巴中一鞭炮厂停产

2015 年 2 月 13 日2760

  2月12日,省安监局向媒体通报新《安全生产法》(下称新法)实施后,我省依据新法开具首例罚单——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鞭炮厂因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被采取停电措施,由此倒逼该企业停产停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去年10月12日,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检查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鞭炮厂时,发现该厂存在机械混装药工作间电器开关不防爆和连锁装置无效、成品仓库超量储存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暂时停止机械混装药工作间作业(由区安监局加贴封条),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并对成品仓库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12月5日,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对清江鞭炮厂限期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督查时,发现该厂在隐患整改期间,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拆启封条,违法组织生产。巴州区安监局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67条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对清江鞭炮厂采取了停止供电措施,倒逼该企业停产停业,并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同时,针对清江鞭炮厂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的行为,巴州区安监局依据新法第99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对企业负责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安全约谈。

  按照原《安全生产法》规定,“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原法,新法不仅增加了可以停电等执法措施,还提高了罚款金额,并明确除了处罚企业还可以处罚企业负责人。

  按照新法处罚后,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并按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隐患整改。 (记者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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