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为安全生产护航

2015 年 1 月 20 日294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安全法制建设是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2014年8月31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充分表明国家依法治国和重典治乱的思想。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一、我国安全法制建设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5年里,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命运紧密连接在一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建设阶段(建国至文革前)、停滞阶段(文革时期)恢复阶段(1978年~2001年)和发展阶段(2001~2013)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标志:以《工厂安全健康规程》、《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为标志的“三大规程”的建立,揭开了我国安全法制建设的序幕,随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相继颁布,法律法规经过补充完善,安全法制体系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由于受到文革时期的冲击,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全面停滞,已有的法规执行受到冲击,国家安全生产秩序混乱。

  第三阶段主要标志是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全面恢复,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阶段,1979年7月1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刑法典,法典首次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982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至1990年,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颁布了地方劳动保护条例;在此阶段后十年,我国又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同时,此阶段也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展较快的阶段,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达100余项。我国政府批准国际劳工公约达到20个。

  第四阶段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法制建设逐步使入快车道,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安全生产法》、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消防法》修订、2011年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国务院2001年发布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等。

  第五阶段以2014年新修《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标志,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健全完善和重典治乱的崭新阶段。

  二、发展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虽已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基础性法规,但是相关配套法规和细则还不健全,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还有待完善,相关标准的制定未及时跟上,并且有些法规之间存在重复和交叉等现象,致使现行法规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支撑体系不健全。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的框架下,相关的标准、解释、和细则的制定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很多的法律条款无法执行,例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重伤事故认定及其调查处理等在目前法律体系中规定的都非常含糊。

  二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力。依法行政和依法监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安全生产的准绳,在我国,由于长期采用行政手段进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导致部分执法人员,不能够积极转变观念,将执法与管理混淆,不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导致监管效力低下,监管手段水平不高

  三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适用性和可行性有待提高。在我国,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和更新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随着我国逐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机制的改变,有些法律法规已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在不同地区的适应性也存在明显差异,这些都限制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四是安全法制教育、宣传不足,全社会法制观念淡薄。强化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法制教育和宣传落后,具体表现为学校阶段,安全知识学习不够,在全社会安全法制宣传过少,目前,随着我国的对安全生产工作日益重视,上述两点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对于对于法制国家的目标,仍然有较大的距离。

  三、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推动安全法规建设发展对策

  推动安全法规建设必须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是我国安全法制建设加速的开始,我们应以此为契机,以市场经济发展和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加快安全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层次体系建设

  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建设是根本。根据我国的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调整,初步形成了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安全生产与职业基本和综合性法、专门安全法规、国务院安全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部门、地方安全规章的由高到低的安全生产法律层次体系,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做为支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准法律”,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层次体系建设,首先要及时完善和更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规建设,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下面,强化专门安全法规的建设,特别是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即符合我国国情接轨又与国际工业发达国家逐步接轨,更加突出预防性、适用性;其次要加强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量新技术、新机械被引进,要及时制定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并且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确保法律法规监督的及时跟上;第三,国家要制定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发展规划,分阶段,持续推进法律、法规体系的优化。

  (二)及时制定修改法规与规章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为安全的监管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配套法规、规章的滞后,将会给法律的执行造成困难。在我国,安全监管职能被分散在多个部门,各部门在制定规章时必须要相互协调,不应任意扩大部门的权限或本部门职责推给别的部门。采取科学的法规与规章制定方法,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避免法规、规章及实际的脱节,降低法规的适应性。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应定期对已法规、规范进行修订,使其适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服好务。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近年我国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引起了如何履职免责的热议,安全生产执法机制的成熟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参照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国际标准化的趋势,在企业中建立自我约束的安全管理体制,一方面,持续加大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全方位建设,以适应社会经济法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全面完善的保险体系

  与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建成完善的多险种保险体系不同,我国保险体系处于发展阶段,尚不完善。目前,我国研究此类问题的专家越来越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且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是从法律层面对从业人员的保障,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应当尽快研究出台。

  (五)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

  安全生产法制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是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工作的重要手段。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了“12350”特服电话,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举报投诉。起到了与老百姓链接的桥梁, 下一步应围绕“12350”受理范围、办理、奖励机制和保密机等方面在法规层面制进行完善,提高“12350”的服务水平和消除安全隐患的能力。

  四、结束语

  2015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11.26” 辽宁阜新煤矿煤尘燃烧事故再一次为我们敲响警钟,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在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18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措施35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并对中荣公司处以上限经济处罚后予以取缔,安全生产法制工作进入了重典治乱的新阶段。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12月26日在湖南省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上从六个方面全面解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调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依法治安的工作部署。为我们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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