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抢方向盘 男子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2015 年 1 月 9 日3570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周涛

【判决结果】

正当大家喜气洋洋跨入2015年新年之时,在高速公路上抢夺大巴车方向盘的唐某却进了监狱。他最近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12日,邵阳县九公桥镇塘洪村的唐某坐上了深圳至隆回县的大巴车。在大巴车行驶过程中,唐某因在车上吸烟与乘务员发生争吵。唐某觉得自己受了气,便电话将此事告知了其侄儿唐某方。当载有39人的大巴车行经邵阳县境内的九公桥服务区时,唐某要求下车。司机黄某将车开到服务区后,发现有六七个年轻人(唐某方带来的人)在大巴车尾追赶,其中有几个年轻人手里持刀。司机黄某怕出问题,便加速离开服务区。此时,唐某继续要求司机停车并执意要下车,与司机和乘务员发生争执。唐某跑到司机身边伸手去抢夺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大巴车方向盘,并干脆直接坐到了方向盘上面,造成大巴车左右摇晃并险些翻车。情况危急!车内的乘务员及乘客合力将唐某从方向盘上拉下来并控制。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曾宪锋说,乘客抢夺大巴车方向盘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关系到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唐某抢夺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客车的方向盘并坐在方向盘上,造成车辆左右摇晃并险些翻车,严重危害了车上数十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后刑满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综合以上情况,最终判处唐某有期徒刑4年。

【温馨提示】

抢夺正在行驶中汽车的方向盘,等于抢夺整车人的生命!遇事需理智,鲁莽摔跟头。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