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睿阳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 年 12 月 17 日2440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4】129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

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

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

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

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

投资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

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

转换。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直销机构是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证资管”)直销中心,场外代销机构是指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场内场外

同时募集。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法律

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人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投资者需使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深

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

销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基金管理人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直接使用直销交易账户办理场外认购。

8、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

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场外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可撤销。

9、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

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

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4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报》上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http://www.zjjv.com/)以及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zjjv.com/)。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

集相关事宜。

1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

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808 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作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

产的有效合理配置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

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其流动性较一般的开放式基金较差。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

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

风险以及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睿阳混合

场内简称:东证睿阳

基金代码:169102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0 元人民币

5、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6、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场内认购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2、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http://www.zjjv.com/

(2)代销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的第九部分。

9、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

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场

外认购费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适用认购费率

M<100万 1%

100万≤M<500万 0.6%

M≥500万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

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认购费率为1%,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10,1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0元,若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

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50)/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

可得到9,906.49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先到先得。

2、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

3、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

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

账户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详细阅读开户代理

机构有关规定。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

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

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基金管理

人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直销机构直接使用直销交易账户办理场外认

购。

5、募集期客户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2014 年 12 月 22 日 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包括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

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客户的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0 元(含 50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2014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 9:30-15:00

(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书》和《权益须知》,未在直销网点开过户的客户还需提交开户申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

或信用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

入东证资管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证资管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

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2)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http://www.zjjv.com/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

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

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 2014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募集期间 7×24 小

时受理客户认购申请。

(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2014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各个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

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

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20日的9:30-17:00(17:00

以后的申请于下一工作日提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

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开立光大银行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光大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光大银行阳光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为:

身份证、护照、军人证、武警证、zz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户口簿、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批准允许的

证明文件

(3)填妥的光大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光大银行阳光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光大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五)其他代销机构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

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各代销机构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代销机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机构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等);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代销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代销机构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

资料:

1)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基金交易卡;

4)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在该代销机构开立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需在该代销机构开通

已有基金账户);

5)代销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3)注意事项:

1)没有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提前办

理;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机构客户的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0 元(含 50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2014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 9:30-15:00

(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

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2)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印鉴卡一式两份;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

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和《权益须知》,未在直销网点开户的还需提交开户申请,并加盖单位

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

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证资管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

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2)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

预留印鉴章。

(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2014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

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

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

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

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

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

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

相关工作人员;

(2)机构投资者需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20日9:30-17:00,17:00

以后的申请于下一工作日提交。

2、开立光大银行交易账户、提出集中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光大银行的交易账户、提出集中认购申请时,应提交下

列材料:

1)机构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

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

部门办法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对公结算银行账户开户的预留印鉴;

3)法人代表签章的委托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同名的银行回款账户;

6)填妥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其他代销机构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

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各代销机构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

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6)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在该代销机构开立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需在该代销机构开通

已有基金账户)。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代销机构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

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募集专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

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在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过户登记人的确认)

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

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各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该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所

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托管账户。由该基金托管账户开户行出具

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金资产进行验

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http://www.zjjv.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http://www.zjjv.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http://www.zjjv.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3639739

传真:010-63639132

联系人:林迈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zjjv.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网址:http://www.zjjv.com/.cn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 4-11 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颖、尤文杰

电话:021- 63392558

传真:021- 63391166

联系人:尤文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 O 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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