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类家庭可买自住房弃选房源

2014 年 12 月 7 日3090

“根据市住建委的通告,对于自住房弃选房源,开发商将统一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公开销售。公开销售的自住房,除了不再摇号外,购房资格审核、选房公证以及购买后的产权登记、再上市等问题,均按现有自住房政策执行。”

本报讯(记者 范辉)昨日,住建委网站发布公告,包括富力·惠兰美居项目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二次选房。如果二次选房仍然无法清盘,剩余自住房将面向社会公众销售,但监管政策参照自住房标准。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的家庭以及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均可自愿购买。

根据公告,富力·惠兰美居项目将在2014年12月14日,在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富力会(双井富力城)进行申购家庭集中二次选房活动。截止到2014年12月2日,已签约房源2545套,认购未签约22套,剩余可售房源750套(两居266套、三居484套)。

届时,只要申请过该项目的家庭均可在规定日期内进行再次申请,也就是说之前弃购该项目的家庭有了二次选房的机会。选房顺序由第一次摇号中签客户按第一次摇号顺序进行选房(按优先和非优先摇号顺序选房)。

除了惠兰美居项目,中国铁建·顺新嘉苑自住型商品住房、住总正华新国展满庭芳项目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也将进行二次选房。初步统计,目前共有自住房剩余房源1800余套。这些自住房打发不出去,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地理位置偏远,户型不合理,也有购房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因。

根据住建委的通告,对于这些剩余自住房,开发商将统一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公开销售,不再统一安排摇号,也不再区分优先与非优先家庭。公开销售的自住房,除了不再摇号外,购房资格审核、选房公证以及购买后的产权登记、再上市等问题,均按现有自住房政策执行。

按照自住房的相关规定,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五年后转让的,要按与同地段商品房价差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考虑到这么多限制,以及考虑到剩余自住房的户型、楼层相对较差,购房人是否去凑这个热闹,仍然需要谨慎考虑。

如今北京已有30余个自住房项目入市,自住型商品房逐渐划分成了“冰火”两重天。火热的项目凭借着优越的地理位置,或是较为完善的配套,或是口碑营销的基础,顺利达到了售罄的目标。有的项目甚至两天、一天、半天内就宣告售罄。但一些位置较偏僻、配套还未完善,且户型价格又不尽如人意的项目,关注度急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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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剩余公租房面向社会出租

本报讯(记者 范辉)住建委昨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效率,加快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自明年1月1日起,空余公租房可面向本市城镇户籍无房职工租赁。

根据通知,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的原则,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六个月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

公开摇号配租剩余的房源,经管理部门批准后,产权单位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面向全市发布配租公告,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备案通知单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并按照政策享受租金补贴。其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配租按照产权单位收到备案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

集体租赁房源由社会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明确社会单位协助产权单位管理的责任。社会单位确定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后,与产权单位及单位职工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集体租赁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确定,合同期内不作调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产权单位可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集体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两年。集体租赁合同期满前60日,产权单位可向相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续租,经批准后,产权单位可与社会单位及职工续签合同。

房屋产权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管理,发现社会单位向非本单位职工出租住房,职工有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产权单位应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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