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过轨道交通安全条例:地铁不必人物同检

2014 年 12 月 1 日2490

  今天上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经过三审后表决通过,条例指出,不要求必须同时对乘客人身和携带物品都进行检查。条例将从明年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在会上作了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表述:“安全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含义是授权安全检查单位在安全检查时,可以是对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也可以对人身进行安全检查,而不要求必须同时对乘客人身和携带物品都进行检查。

  此外,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四条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并可以依法委托实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并可以依法委托实施”的规定与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相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中行政委托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相关部门拟通过设立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行使相关的管理、行政处罚等职能,建议保留行政授权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实施。”

(责任编辑:DF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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