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网站上传名著被判侵权赔3.5万

2014 年 11 月 15 日4230

学校网站上传名著被判侵权赔3.5万
来源: 扬子晚报网 发布于:2014-11-14 18:02:43

扬子晚报网11月14日讯(通讯员 王玥 记者 于英杰)苏州园区一些中学赶“时髦”,建起了数字图书馆,上传不少现当代作家的名作,颇受学生好评,没想到被出版公司告上法庭。苏州园区法院审结这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经调解,学校删除网上的涉案作品,并赔偿对方3.5万。

如今,在教育部门的推动下,省内不少中学办起数字图书馆,上传优秀文学作品供学生阅读、下载,以丰富网络教学资源。苏州园区的中学也建起了数字图书馆,但今年上半年,其中一所学校被北京一家出版公司盯上了。原来,这所学校的数字图书馆内上传了巴金的《家》、《春》、《秋》等18种作品,叶永烈的《陈伯达传》,二月河的帝王系列小说等。出版公司认为,这些作家作品的著作权归该公司所有,该校未经其允许,擅自在校内数字图书馆里上传使用,构成了侵权,要求赔偿。

学校称,自己是教育机构,并非出于盈利目的,而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这些作品,这么做不仅节约经费,也能克服纸质图书同步利用率低的问题,不应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今,公众对作品的使用已不仅局限于传统的报刊杂志,也包括网络传播,后者是随着网络发展产生的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就包括了网络传播权。学校在数字图书馆内使用他人作品,也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今未取得授权,在校园网上传文学作品供学生浏览阅读,已经构成侵权。后经调解,学校删除了有关作品并赔偿对方3.5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说,著作权通常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通常要截止到作者死亡后50年。现在很多文学作品,尤其是现当代文学作品,仍处于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不管学校还是其他单位,在登载他人作品前一定要注意审查作品的权属情况,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应及时办理授权手续。为了降低学校法律风险,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院向教育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目前当地学校已经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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