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离婚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情】
2009年1月19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于2003年6月在柳州市打工时认识被告,次年1月13日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且生育有一子,2005年11月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至今,为此要求离婚。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结婚登记使用的身份证是虚假的,其身份证上所列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有6个叫杨某的人,没有一个人的信息与被告相同。公安机关对此也予确认。[1]
【争议】:
对于本案中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的虚拟人离婚法院怎样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类案件,应该按照有效婚姻来处理,理由是:首先,本案不属于宣告无效婚姻的范围。其次,虚假信息结婚登记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从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的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其一旦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对于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案件并审理,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查明在婚姻登记当中的相关事实后,案离婚案件来处理。
第二种争执意见:该类案件应属于无效婚姻,按无效婚姻处理,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所形成的婚姻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际上就是一种无效婚姻,故应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这类案件法院不应该受理,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对这类案件作出了规定,先由行政机关处理,所以法院不应受理。
【评析】
笔者不赞同上述三种观点。
笔者建议使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本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是指当婚姻的效力状态发生争议时,婚姻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成立或者是婚姻不成立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的案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的效力是否有效发生争执的话,婚姻当事人都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确实存在较大的违法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期望已经背离了结婚的本质的话,就可以认定婚姻不成立,而婚姻一旦一成立,就自始不成立。而对于一般的虚假信息登记结婚,不管结婚当事人基于什么目的进行了虚假信息登记,只要该婚姻符合结婚的各项要件,法院应当确定该婚姻是成立的,一旦法院确定婚姻成立,下一步就可按照离婚诉讼来处理,实现一步解决诉讼的目的。结合本案李某可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她与虚拟人的婚姻成立,如果法院认定婚姻成立,那么就可以按照离婚关系来处理他们的婚姻纠纷,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婚姻不成立,就应做出确认婚姻不成立的判决;李某也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她与杨某的婚姻不成立(当然是否成立由法院审查决定),然后解决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问题。
【注释】:
[1]http://http://www.zjjv.com///public/detail.php?id=16592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