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二手房买卖20%个税暂不征收

2013 年 5 月 6 日3660

  24日,青岛市地税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希巍做客“民生在线”时透露,目前青岛市暂不征收销售住房差额20%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将在上级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再执行实施方案。

  24日,青岛市地税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希巍做客新闻网“民生在线”,围绕“20%个税缴纳”、“房屋年限与执行个税关系”、“开征房产税”等多个网友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互动。任希巍在访谈中介绍,新“国五条”发布后,青岛市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意见中要求贯彻销售住房差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政策。但是,目前并没有明确具体征管措施。下一步,青岛地税部门将在上级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研究提出青岛相关实施方案。据了解,目前青岛市暂不征收销售住房差额20%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将在上级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再执行实施方案。

  对网友提到的“青岛是否开征房产税”,任希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开征多年,主要对工商企业和生产经营用房征收。《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按照国务院批复,上海、重庆2011年进行个人住宅房产税试点,其他地区是否进行房产税试点由国务院决定,青岛目前尚不属于个人住宅房产税试点城市。

  针对不少网友关心“房龄与个税”的问题,任希巍介绍,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住房出售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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