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澄清被指无力 13家民间环保机构再质疑

2012 年 9 月 15 日6020

贝因美澄清被指无力13家民间环保机构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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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叶静

  4月15日晚,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002570.SZ)一纸公告澄清其环境违法传闻。此前,13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致信深交所,称其未履行相应的上市环保核查手续,隐瞒环境违法行为。13家环保机构希望深交所暂停上市,直到完成环保核查。

  然而,《创业家》最新的采访表明,环保组织对这样的解释并不满意,认为公司的解释缺乏效力,应由更权威部门出具认定。

  贝因美成立于1992年,是国内婴幼儿食品领域的领军企业,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40亿元,净利润超过4亿元。4月12日,贝因美上市,目前市值185亿元。

  就在4月初,绿色龙江、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等13家机构致信深交所、国家环保部、浙江省环保厅及黑龙江省环保厅,称贝因美跨区域经营及其所在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应由国家环保部做出相关环评,但贝因美未履行这一程序。另根据公开资料可以发现贝因美曾有环境违法史,但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

  4月18日,贝因美做出回应,公司以浙江省发改委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的复函》及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国家一级资质)出具的《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奶伴侣(固体饮料)生产工艺情况说明》,试图证明其行业属性为食品制造业,公司出品的奶伴侣(固体饮料)产品在工艺上不含酿造过程,且该产品不存在跨省生产经营情形,故而不需要国家环保部审批。

  《创业家》发现,两份证明均在4月发出,可见专门环保机构的质而来。但环保机构对此并不买账。绿色龙江相关负责人张亚东对《创业家》表示,“设计院的认定不够权威。”张亚东认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界定,即应该是由浙江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来做出。

  此外,对于公开信中提出的2010年12月贝因美豆逗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贝因美在公告中予以了确认,该公告表示“公司确被杭州市 环保局调查,但最终该局未做出处罚决定”。 张亚东对此回应称,“未处罚并不表示不违法”。

  对于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贝因美澄清称,“2010年,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被黑龙江省环保厅列为2010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第一类企业, 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目前未因此受任何处罚。”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创业家》表示,黑龙江贝因美乳业被列入审核名单第一类企业,说明之前存在环保违法行为,公司应该对此予以公布。

  此前在上市前,贝因美首发申请曾经被暂缓表决,据说是因为证监会收到关于贝因美的举报材料。但公司上市仍然予以成行,并募得巨资。

  对于来自13家机构关于其解释效力的质,贝因美证券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自公告发出后,并无机构对其效力表示质。她会将环保机构的意见反馈给公司负责人,由公司负责人根据相关情况作出是否再回应的判断。

  对于贝因美来说,看上去是有必要做出更为系统更为权威的解释了。

  附:13家民间环保组织致深交所的信

  尊敬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是13家国内民间环保组织,我们注意到2011年3月29日浙江贝因 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贝因美公司”) 通过了股票发行审批而未进行国家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 浙江省环保厅表示已经要求贝因美公司履行环保核查手续[1]。 但直到4月12日,贝因美(002570)在贵交易所挂牌上市, 贝因美公司但仍未履行环保核查[2]。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显示,贝因美公司在浙江、黑龙江、 湖北、广西、天津、安徽、吉林等7个省份存在生产经营行为; 子公司杭州贝因美豆逗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宜昌贝因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 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等的经营范围含有固体饮料、 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体乳及乳制品等的生产加工;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投资建设的项目之一为“ 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配方奶粉工程项目”。根据《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 规定》(环发[2003]101号)[3]和《关于印发<上市公 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 373号)[4]的相关规定,贝因美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 在环保核查的范围之内,应履行相应的上市环保核查手续。

  根据《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6号),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 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 染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 不受理申请。

  而在《招股说明书》中, 贝因美公司仅提供了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 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 该证明已被浙江省环保厅认定为不具有环保核查的效力, 不能作为上市的依据。

  同时,贝因美公司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记录,《招股说明书》 中“近三年来没有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事件发生, 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 ”描述有明显错误。

  贝因美公司环境违法违规记录:

  2010年12月21日, 杭州贝因美豆逗儿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因“1、 二氧化硫吸收液呈酸性,已采样;2、碱液添加的设备已损坏, 没有人工添加碱液;3、石灰添加剂在监察人员到达后才添加。” 被杭州市环保局立案查处。[5]

  2010年,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被黑龙江省环保厅列为20 10年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第一类重点企业[6], 即该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 7]。

  2007年,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因“未执行“三同时” 制度,污水超标排放”被绥化市环保局“责令停产,并处罚款, 限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成环保验收”。[8]

  在此,我们希望并建议贵交易所要求贝因美公司按照《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 通知》(环发〔2003〕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 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相关规定, 完成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同时,我们希望并建议贵交易所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暂停逃避环保核查而存在重大违法情节的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的上市交易,直至完成环保核查,方可复盘。

  此致

  敬礼!

  抄送:国家环保部,浙江省环保厅,黑龙江省环保厅

  13家联名的民间环保组织:

  绿色浙江

  绿色龙江

  自然之友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达尔问环境研究所

  襄阳市环境保护协会(绿色汉江)

  甘肃省绿驼铃环境发展中心

  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发展中心

  蔚然大连

  绿石环境行动网络

  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

  重庆青年环保协会

  回复请联系:

  绿色浙江

  李薇

  13575460170

  liwei0520@gmail.com

  绿色龙江

  张亚东

  13796626785

  Zhangyadonghaobang@126.com

  2011年4月13日

  附注:

  [1]环保部门:贝因美公司必须尽快进行环保核查,2011-04-02

  [2]步森、贝因美今登中小板,2011-04-12

  [3]《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 规定》(环发[2003]101号)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 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4]《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 函[2008]373号)第12大类”轻工”中的“酿造”类,“碳酸饮料制造、瓶(罐) 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5]2010年12月21日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情况通报, 杭州市环保局,2010-12-21

  http://www.hzepb.gov.cn/hbzx/ztzl/dqhjzx/tlcczl/201012/t20101229_7987.htm

  [6]关于公布2010年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保厅,2010-10-13,http://www.hljdep.gov.cn/news_view.php?id=1554

  [7]《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 [2005]151号)第二条第一款“ 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8]绥化市2007年第一批挂牌督办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绥化市环保局,2007-08-06

  http://www.shhbj.gov.cn/news_view.asp?newsid=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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