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PE腐败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2013 年 1 月 14 日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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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PE腐败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http://http://www.zjjv.com//.cn 2013-1-14 0:00:00 中国IT业网 出处:http://www.zjjv.com/.CN

  近几年PE(私募股权投资)腐败现象越来越猖獗,对我国资本市场造成严重破坏,对广大投资者信心造成巨大打击。PE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些号称但并非真正PE的投资人士,他们知道证监会已经开始要审核,知道上市的时间表,通过各种关系、各种各样的运作拿到上市前这些公司的投资额度,然后把额度加价卖给别人,这其中存在腐败风险;原大股东刻意引入对其上市能够起到推动作用的“有价值股东”,送给其一部分股份,上市后变现获得PE腐败收入;一些有关系的假PE投资人士,捕捉到一些公司准备上市,就打包票能够疏通关系帮助其上市,前提是,让其以极低价格购买一部分股份,上市后变现获得极大利益;为了不承担法律风险,原大股东以极低的价格引入活动能力相当强的股东,并赋予相当数量的股份供其转让给更有价值的股东,以便协助包装通过各种渠道达到尽快上市的目的,自己则躲在更深处享受上市所产生的资本溢价。
  PE腐败几个特点非常明显。首先,最终实现腐败利益必须有权力人全力辅佐,例如:顺利完成上市的话,必须有有权审批人的鼎力相助。
  另一个特点是,PE腐败一般是在IPO审批制国家独有的“产品”。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PE市场来看,由于法律规范严格,且新股发行与上市均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上市后不少跌破发行价或偏离发行价不远,因此,PE市场在法律与市场定位方面没有出现过分暴利或违规行为。但从中国目前来看,上市后会有100%-300%的上涨,并且实行IPO审批制,在暴利驱使下,往往腐败非常明显。同时,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等均为其提供了腐败的大环境。
  再一个特点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像公募那么通透,实际持有人藏身其后,公开资料被高价包装得天衣无缝、十分光鲜,加上资产定价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PE阶段的腐败监管难度极大。
  此外,目前尚未有打击和遏制PE腐败的相关资本市场法律。近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在回答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的八大方面热点问题时说,PE腐败这一概念,目前在立法层面尚无明确界定,理论研究也未完全形成统一认识。按照内幕交易的法律定义,PE腐败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虽然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接着强调:“PE腐败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应当坚决予以杜绝”,但岂能让PE腐败成为法外之地呢?
  因此,笔者建议,必须加快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的修改修订,比如《证券法》,要将PE腐败纳入到其法律的严格打击和惩处范围。同时,虽然在证券相关立法上无明确界定,但是,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是相当明确的。PE腐败属于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腐败范畴,完全可以纳入到反腐败的“大法”之中进行打击和严惩。
  而从根本上解决PE腐败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尽快使得资本市场完全市场化,取消审批制,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新股发行与上市均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消除暴利存在的土壤,这将使得PE腐败这个中国式现象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余丰慧(知名财经金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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