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变迁中:童、文化与国家权力

2012 年 10 月 23 日5940

  [摘要] 弗里德曼在中国乡村研究中提出:童范式长期以来成为学界探讨中国乡村社会的重要范式之一,在这一范式的基础上,杜赞奇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以解释乡村及其与国家关系中的复杂关系。本文在延续这一研究脉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华南和华北汉人社会:童研究经验借鉴到云南的彝族社会,最后的结论指出,在当下乡村社会的研究中,除了考虑既有以宗族为基础的权力文化网络框架之外,情境性变化这一维度的加入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乡村社会中复杂关系的真正意涵。

  [关键词] 宗族;权力的文化网络;情境性;扎黑村

  在众多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之中,弗里德曼提倡:童范式长期以来成为学界探讨中国乡村社会的重要方法之一。在弗里德曼认为,在中国的东南地区,宗族是实现地方自治和管理的一种基本社会组织。当地人们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通过互利合作,形成一个基于血缘的集团,以此获得最大化的资源,并有效地利用资源来自卫。[1]在大部分情况下,充当着国家与社区之间中间组织功能:童是作为村民自卫组成的单位而存在,并与国家的官僚体系并行而发挥作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传统中国社会县级政府之下是以乡绅自治为主导的。[2]

  延续着弗里德曼的思考,杜赞奇在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更进一步将文化和权力与宗族组织结合起来讨论。在他看来,宗族在规范、仪式和组织方面的特征使之成为乡村权力关系网络中的关键制度,[3]它与市场、水利控制等各种关系一并构成了一整套权力体系。而这套权力体系具体体现为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其权力要素潜藏于宗教、政治、经济、宗族甚至亲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关系之中。[4]这种权力关系又与其内部成员所认同的宗教信仰、内心爱憎、亲亲仇仇等规范和象征所构成的一整套“文化网络”相互交织在一起。因此,这些组织实际上是攀援依附于各种象征价值,从而赋予了文化网络以一定的权威,使它能够成为地方社会中领导权具有合法性的表现场所。换句话说,人们在这种环境之中的行为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5]

  由此可见,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对于理解传统中国华北地区的乡村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对这一概念的讨论和反思也从未停止。有学者认为,以这一相对静态的概念来概括华北乡村社会并不合适,应当强调当时复杂社会背景之下多元社会力量对乡村的影响,此间的权力关系往往表现出某种情境性。[6]

  笔者受此启发而进一步思考,权力的文化网络作为一个分析概念在时代和地域背景已经转变的情况之下是否依旧具有说服力。在新中国建立,并经历了集体化、改革开放的今天,在远离华北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这种权力的文化网络解说模式对于我们理解乡村社会是否仍然具有解释力呢?或者说,我们需要怎样来丰富这样一种解说模式?因而,笔者在对云南晋宁朝日彝族乡的调查研究中,就试图借鉴、运用、并验证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的有效性。

  本次研究开始于2008 年,在具体的调查中,我们重点关注了朝日乡扎黑村民小组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在当地开展的各种建设项目及其影响,试图探讨的关键点在于当下快速变迁的社会背景之下国家和家族在地方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什么样的权力关系,而这种权力关系如何与当地的文化网络相交织和影响。

  一、扎黑村的人口与家族

  扎黑村位于云南省晋宁县朝日乡南部的深山之中,其村委会距离乡政府所在地约15 公里。到2009为止,该自然村有160 户,共559 人,绝大部分为彝族,自称为聂苏泼。村里有普、拨、陈、李、柏、矣、施、卜、方九个姓氏,其中拨氏分为“上拨”和“下拨”两支,他们彼此之间已有通婚,自认为是两个不同的家族。以此来看,扎黑村实际上共有10 个家族,以普、下拨和陈姓家族人数最多,三家人口分别占全村人口的32%、26%和22%,总计占全村总人口的80%。

  二、家族团结:村民内部的权力逻辑

  扎黑村是一个多家族共居的杂姓村,村中主要的三大家族人数虽然相对较多,但都没有绝对优势。当地找不到类似于东南中国那种规模宏大:童祠堂,也并没有发现像华北地区以宗族为中心组织起来大规模的群体对抗,然而家族观念和以家族组织为基础的权力体系仍然是非常突出的。在村民们日常的组织行为和观念中,家族是首先考虑的因素,而家族在内部团结的基础上再参与外界的合作是其最重要的特点。这一特点在村干部选举过程和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都有明显的体现。

  (一)家族力量在村干部选举中的影响

  村民委员会是国家基层政府派驻乡村的延伸机构,同时也是与村民关系最为紧密的政府代表。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因素,村民委员会下面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在现实情况中,村民小组一般是根据自然村为单位来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干部成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7]扎黑村民委员会由四个村民小组组成。

  作为村干部,除了平时需要在村民和上级政府沟通协调之外,很多时候还掌握着信息和资源的分配权力。因此,在村民眼中,村干部本身具有的这种权力使得能够当选为村干部便成为衡量个人能力和关系网络的重要体现。正因为如此,在每次村民选举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那些有意向的干部竞选者就开始在村里活动,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动用各种尽可能的关系,说服村民支持自己。大摆宴席地请客、登门送礼、预先承诺,等等都是这些竞选者常用的策略。而在这一过程中,同姓的家族成员通常被认为是竞选者最核心的支持者,如果家族势力大,成员多,那么该竞选者无疑具备更大获胜的可能。因为家族势力大者除了自身可以投票之外,还能够带动相关姻亲家族和其他弱势家族成员的支持。

  笔者通过整理扎黑村近4 届村民小组成员名单发现,8 名曾经当选和现任的村民小组干部的成员都是来自3 个大家族的成员,这其中普姓家族2名,下拨家族3 名,陈姓家族3 名。而在近4 届的村民委员会中,全部12 名主要干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和副主任) 中有9 名来自扎黑村民小组,这9名干部都来自三大家族中的普姓和陈姓家族。由此可以看出,在这种最为激烈的村民竞争事件当中,家族势力实实在在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家族在村民日常生活中的意涵

  在当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家庭是最小的活动单位,而一旦涉及到家庭之间的合作,那么同姓的家庭之间会首先联合起来,其次才会涉及到同村的乡亲。这样一种现象在日常的农业生产和修房建房换工、婚丧嫁娶过程中都有所体现。在笔者开展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中发现,村民面临困难时主要会考虑选择求助于家人,其比例占到49%,其次是邻居,占31%。而选择求助政府的仅为7%。在笔者调查期间,正好遇到拨姓家有老人去世,要举办丧礼。按照当地的习俗,过世的老人家里要举办一系列仪式,前后会耗时2- 3 天。这个过程中要准备各种物资,需要很多劳力协助,但是,属于同村的其他外姓人家通常不会去帮忙。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老人过世是自己家人的事情,别家的人一般不参与。由此可以看出,家族内外的差别在当地人的生活中划分得非常清楚,并且已经深深地嵌入于文化观念之中。

  在家族内部,辈份比较高,同时有威望的男性老人对家族的重大事务具有决策权力。一旦家族内成员闹矛盾,或者与其他家族产生纠纷,老人就会出面调和或谈判,并确定该事情的发展走向。也正是因此,村里的重大事情也基本上是由各家有威望的老人们一起商量决定。一部分受教育程度较高,并且能力较强的年轻男性在家族中也有较多的发言权,但在处理家族的重大事件时也会咨询并尊重家族里长辈的意见,因此,家族中老人权威的影响举足轻重。

  三、乡村建设:国家权力的地方实践

  在当下的中国,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引导和投资,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得以充分展现。当然,也正如杜赞奇对华北农村的描述那样,国家权力在地方的实践必然是与当地的传统组织和文化观念纠结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这一点在扎黑村的发展过程中也体现得非常明显。

  (一)扎黑村发展中的政府引导

  扎黑村目前主要以种植烤烟、粮食和外出务工作为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而政府对于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和服务好相关项目的开展,更进一步地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具有绝对的权力,然而,政府的政策执行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未必有效。因为村民自己的盘算往往关注于近期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政策制定者往往从较长远的周期性角度来考虑。

  在笔者前期的问卷调查中,占到60%的村民认为政府的影响仅仅是局限在政策方面,只有17%的人认为政府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可以给人们带来帮助,其他19%的人认为政府的政策并没有给大家带来任何帮助。有些时候,政府的政策往往还与人们自身直接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在他们看来,政府有时不是给人们带来利益,反倒还会阻碍人们获取某些方面的利益。而与政府相比较而言,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影响更为直接,效果也更明显。在访谈中,笔者收集到如下的一个案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个问题:

  从2007 年开始,乡政府推行一种新的烤烟品种,村民担心新的品种不一定能够取得更高的经济收入,并不愿意率先冒险种植。然而,乡政府却将其作为行政任务,让各个村委会强制执行。在这一过程中,有的村干部根据政策严格执行了种新品种烤烟的决定;而有些村干部考虑到村民更为保险的实际利益,并没有强制执行,而仅仅是在向乡干部汇报时蒙混过关。一年多后,新品种并不是像宣传的那样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反而对有些家庭经济收入造成了一定损失。那些严格执行乡里决定的村民对村干部怨声载道,以至于那些干部面临非常尴尬的境地。因为村里的干部定期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这样一次事故很可能降低他们在下一次选举中获胜的可能;而那部分当时敷衍乡政府而保证村民利益的村干部则可以得到更多村民的支持,在选举中获得更多优势。

  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国家的权力固然可以通过政策等强力措施得以实现,但是其并不一定就会收到很好的效果。村民基于自身利益而采取了对国家权力进行抵抗的行为。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村干部只有站在和村民或家族利益保持一致的立场,他才可以在下一轮选举中得到大家的支持。也就是说,这种至上而下的权力过程需要与来自乡间多重的权力形式对抗,才可能最终得以实现。而乡间的各种权力形式是以当地的文化观念为基础,依靠家族网络、村民组织等方式具体表现出来。如果政府权力能够借助这些途径,便可以在执行的过程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否则便会面临很多困难。

  (二)传统文化开发过程中政府权力的影响

  传统的扎黑村人崇尚武艺,喜欢表演,俗称“耍武艺”。这在乡里,乃至县里都有一定名气。随着地方民族文化转变成为一种可资开发的资源,当地政府就积极引导将扎黑人的这种传统表演包装成当地具有代表性的文艺项目向外界推广。从1998 年开始,朝日乡文化站就专门请了来自省里的专家开发、包装扎黑的传统文化。在专家的指导下,当地人将传统的山歌编排成文艺节目,推向舞台;将传统的“山猫猫”故事结合“耍武艺”编排成“彝族版武松打虎”的情景剧;并且成立了由62 名村民组成的扎黑文艺队,专门表演改编过的节目。

  在当地进一步推进“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一发展策略的基础上,乡政府从2008 年就开始策划借助彝族文化为背景,将彝族火把节打造成代表朝日彝乡的地方名片。2009 年8 月15 日,朝日乡火把节在大绿溪村举行,主题是“展示彝乡崭新形象,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整个火把节由白天的歌舞表演、游戏竞技,以及晚上的文艺表演和篝火舞会组成。据主办者称,整个活动共有600 余人参与表演,所有的表演人员全部来自各村的文艺表演队。

  在火把节当天,扎黑村民共表演了《耍武艺》、《山猫猫》、《扎黑村歌》和《跳花鼓》四个节目。根据笔者的观察和了解,除了扎黑村的节目外,其他所有的节目都是在火把节开始前几个月在乡里的要求下各村组织新编排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里的火把节实际上是在火把节的名义下,把当地各种可以利用的文艺资源都吸纳进来,形成的一次集体展演。由于政府发展策略的需要而将村民们调动起来编排节目,这种调动和安排也是在村干部和家族成员的积极配合之下才得以完成,其中也牵涉到各方具体利益的盘算。而一旦这种利益关系达不到平衡,彼此的合作便可能出现矛盾。在此次火把节过程中,扎黑村文艺队与乡文化站就有关往返车费和食宿安排发生了不和,险些影响了火把节表演的顺利进行。

  据村里的干部说,8 月12 日,村里突然传出扎黑文艺队将不参加此次火把节的消息。“主要原因是村民们为乡里的领导对于扎黑的文艺队不够尊重,一次都没有来慰问过;另外,此次参加火把节不但没有报酬,而且乡里还不提供当天的伙食以及交通费。这让村里人很难接受。”乡里得知这一消息之后,不得不派出生于扎黑村的文化站站长到村里做思想工作,务必要劝说扎黑文艺队参加火把节。整个劝说过程持续了约两个小时,最终,在文化站长完全承诺满足文艺队提出有关车费和食宿的所有要求,并以自己作为扎黑人的身份做担保,文艺队才同意参加表演。在整个谈判的过程中,村干部始终站在旁边,并不参与劝说工作,只有当大部分文艺队队员表示了同意之后才站出来表了一下态。在这次与政府的权力对抗过程中,来自乡间的村民组织取得了胜利,其实际上就体现了这种权力作用过程的复杂性。正如福柯所指出的,权力的作用未必完全是从上到下单向的,在某些情况下,权力的作用对象也可转变为权力的实施主体。[8]

  四、去中心化:情境性的权力对接

  由上文所述可以看出,村民、家族、村委会干部、基层政府各自有其行事的逻辑,他们按照自身的规范、习俗和传统观念,同时衡量获益的可能性来采取行动。彼此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是深嵌于这套复杂的文化体系当中,也正如杜赞奇所说,权力的执行是以文化网络为基础的。然而,这些不同的权力体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保持着稳定的关系,而是会基于具体的事件呈现彼此博弈、协商的情况。本应是绝对权力中心的政府在具体的权力实现过程中遭遇到来自村干部、家族的选择性执行,甚至反抗。村落中的家族,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家族具有产生村干部的潜力,同时由于其强大的影响力,它已经具备在与政府的协商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能力。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政府的权力执行就面临着危机,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基层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拥有的资源和合法性权力仍然是保障家族之间平衡和稳定的基础。

  扎黑村的例子告诉我们,尽管村干部是基层政府和村民、家族之间稳定的联接体和调节体,承担沟通、协商和执行的重要作用,但是政府的权力并非能够以一种稳定的形态对村民产生影响,而是要视不同权力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彼此协商、博弈之后才能够显现,呈现出一种情境性。如果彼此达成了一致,那么权力体之间就针对当时这一具体问题实现了权力对接。当遇到其他事情时,既有的权力对接形式并不能直接挪用,而是要再次经过协商和谈判。在不同的情境中,宗族表现出了非常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它会应对不同的社会环境做出调适,比如那些大宗族会选出自己的族人在村委会中任职,因而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村民自主能力和民权意识增强的体现,其与1980 年代以来中国社会逐步推行的市场化改革运动紧密相关。

  五、结论

  基于扎黑的调研材料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西南边陲的彝族聚居区,尽管宗族的表现形态与中国东南和华北有很大差别,但其在当地社会生活中同样具有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基层政府、西江民族旅游开发之路犹如一条政府修建的“铁路桥”,桥的一端是“现代化”,一端是“传统”,随着现代有意或无意的入侵,传统在得到现代的部分承认的过程中已然悄悄变质,在国家不断的逼近传统一端的时候,传统的地方社会在短暂的复兴之后被迫消退,随着火车到来,新秩序开始构建,但其方向和结果却难以预料,也得不到传统社会认可。由于政府的强势建构,西江已被国家逼进了角落,渐成一个没有社会的村寨,村民的抱怨、非正式的抵抗等或许是地方社会暗弱存在的隐性证明,然而这一时期国家与传统社会的互动、博弈已迥异于半个多世纪那段历史时期的互动、博弈态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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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陆扬. 后现代性的文本阐释:福柯与德里达[M]. 上海:三联书店,2000:49.

  [5] 文贵华. 贵州雷山:西江千户苗寨妇女依托旅游发展致富[Z].

  http://http://www.zjjv.com//.cn/viewthread.php?tid=75644,2010-4-2.

  [6] 杜赞奇. 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华北农村[M].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179.

  [7] 李劲峰. 贵州政府帮助西江千户苗寨完善现代消防体系[Z].

  http://http://www.zjjv.com///society/2010 -12/10/c_12867962.htm,2010-12-10.

  [8] 孙立平等.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J]. 中国社会科学,1994,(2).

  [9] 王迪. 街头文化: 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9.

  [10] 杜再江. 千户苗寨:一个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尝试[N].中国民族报,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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