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子论文]微博工业中《新浪微博公约》的解读及其舆论启示
摘要:《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的出台对互联网信息时代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对微博工业环境下《公约》提出的背景进行了描述,并通过《公约》产生的价值和引起的纷争对其内涵进行了解读。根据《公约》的互联网治理特点,笔者得出了其对互联网时代舆论管理的启示,以期对互联网社会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有初步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约 价值 纷争 舆论管理
在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微博社会中信息的大规模生产,传播和商业化扩散,形成了一种类似法兰克福学派所提出的文化工业,我们称之为“微博工业”。这种工业形态将信息批量产出,催生用户表达欲望,并将“发微人”的个人意识形态上升为社会意志。然而,把关人的缺失使“信息的控制与协商”成为微博工业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浪微博用户数量已经突破5亿,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信息管理的难度加大,对信息违规的判定更难达到准确和公正。再加之现有法律对微博工业社会不能完全进行信息规范,更使信息的管理工作变得迫在眉睫而又无能为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行业也早已制定《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北京市更是制定了专门针对微博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但是“为避免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立法机关大都将法律规定得较为抽象和原则,从而导致很多网民对自己的网络行为合法性缺少事先的明确评估。”①
基于此,新浪于2012年5月正式提出《公约》,旨在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地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微博工业社会新浪微博的信息传播模式,引导用户正确处理微博使用中“自由”与“责任”的关系。
《公约》共有8章31条,是在宪法和国家根本大法的指导下,依据微博工业社会的具体情况和当下媒介业的发展背景而制定的。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涉及新浪微博违规信息的界定,处理流程,处理办法和信用积分,这也是整个公约的亮点所在。相对于国家颁布的信息传播法,《公约》实现了法律界定的更明确化,用具体的界定方式对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一、《公约》出台的价值
《公约》的出台为用户的信息表达既提供了平台又进行了约束,使用户能够在明确法律界限的前提下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规范了互联网社会下的言论自由与限制措施,极大地促进了信息时代网络社会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一)对异端行为的约束
《公约》通过对不符合社会规范行为的约束,让微博用户了解微博社会的信息规则并遵守这个规则。假使某用户发布信息触犯了《公约》的某些内容,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处理结果就是对用户行为的一种评价,评价此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其他用户的法律权利。而“围观用户”能从这种评价中受到教育,让他们懂得在互联网条件下,即使用户匿名性导致信息混乱和责任感的降低,但还是有“无形的手”调控着微博工业的信息生态。
例如,在《公约》第四章违规信息界定中明确规定了敏感信息、垃圾广告、淫秽色情信息、不实信息以及用户纠纷的具体条款。通过对违规信息的了解,互联网用户了解社会运行中认可的道德秩序是怎样建构起来的。他们在提倡主流做法的同时对异端行为进行谴责和制止。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当意见领袖提倡社会主流价值观,它就会被当作优势意见去影响他人。这样的“舆论压力”是对异端行为的无形约束。
为此,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专门设立了违规用户公示区,对违规用户进行曝光,也使普通用户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使用户在约束范围内充分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据人民网2013年11月12日的报道:新浪微博处置10万个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微博账号,除了禁言、扣除积分外,情节严重的用户账号被直接注销。这是对异端行为的直接处理,不仅影响着他人的价值判断,而且维护了社会安定。
(二)对公共秩序的遵守
“公共秩序原则,是指社会主体的传播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一般道德。”②遵守互联网社会公共秩序,不仅关系到信息安全和信息维护,而且关系到互联网社会的文明程度。《公约》在条款中表达了对公共秩序的认同,认为违反公序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
《公约》违规行为界定第十五条敏感信息的界定是根据宪法精神进行的,而垃圾广告,不实信息等信息违规,则是在国家大法的指导下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具体分析而制定,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这样的规定使公共议题的讨论范围限定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之下。言论自由的不被滥用,网络言论的规范化,让公共秩序的建立有了保障。
@舒淇遭新浪微博网友围攻而退出微博之后,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创始人胡延平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微博社会需要公共秩序吗?若需要,应与现实世界相同相异还是相悖?而《公约》的出台,恰好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公约》涉及的有关条款维护了信息社会的公共秩序,也对公共秩序的要求做了合法地遵守。
(三)对自由价值的拓展
《公约》出台之初受到了很多的质疑。因为新浪对于违反公约的用户,将会对其微博内容进行强制删除,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被冻结账号。很多人将矛头直指新浪,质问其是否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权。
这里牵涉到的就是《公约》的自由价值问题。法律该给新闻业以怎样的自由,自由的限度是什么?如果加以约束,约束的限度是什么?这是备受争议的法理学问题。但应该清楚的是,正如西方新闻业社会责任论的论调,新闻业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澄清和提出社会总价值观的前提下成为“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是在法的限定下实现的自由。
所以,《公约》条款所体现出的规范和约束,恰恰是法律要求范围内的自由。它明确了用户不能去发布怎样的消息,也明确了用户可以发布怎样的消息。自由的范围就是法律的范围,当用户言论和社会自由产生矛盾的时候,《公约》提供了一个准则和保障机制,这种约束维护社会稳定,是对自由价值的扩展而不是侵犯。
(四)对裁定民主的履行
在之前的违规信息裁定中,“微博小秘书”几乎是凭借一己之力对信息真伪以及侵权行为进行判定。而在《公约》内容上,用户权利、违规裁定、社区机制均形成了制度化规范。《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第三条指出: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由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站方服从社区委员会的判定结果。这就避免了之前“微博小秘书”把关的个人判定。
《公约》是对民主的遵守和履行。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法理下,新浪根据社区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判定。不会因为身份的不同(是否是V用户)、粉丝数量的不同(是否为大账号)、知名度的不同(是否为名人)而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这对于微博工业社会的民主化建设是有利的,新浪应当不断完善委员会评定机制,使判定结果更加符合现代法理观念,维护用户的根本利益。
二、《公约》出台的纷争
随着《公约》在社区内的影响力渐大,其遭受的质疑也越来越多。虽然新浪也在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完善,但作为中国网络法治道路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公约,它的发展之路注定充满批评和不满的声音。
(一)“少数服从多数”与“理性主义”
民主的概念是相对的,我们对于公正的态度也是相对的。但这个概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比如“少数服从多数”的理念是否与“理性原则”所背离?我们所希望的结果是理性的,而不仅仅是多数派的观点。比如在用户@飞扬军事和@摩洛哥牛仔的判定中,支持双方的委员会人数为11人、8人,相差无几。甚至有些判定的人数更加接近,只有一票之差。那么如果真正的理性来判定,结果很不好说。每位投过票的委员会成员都会认为自己的判定趋于理性,那么该由怎样的组织去对“理性”进行裁定,标准又是什么?可见真正的理性在判定实际中是很难操作的。
(二)新浪的“合理缺席”
在社区委员会制度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由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站方服从社区委员会的判定结果。但在附则第十六条新浪提出: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在《公约》三十二条新浪说明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③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新浪在社区委员会进行判定后进行“合理缺席”,不承担任何由用户纠纷引起的责任,那么这个责任该有谁来负?如果是社区委员会来负责,那么难以保证每次社委会判定的公正性,如果由用户来负责,那么建立《公约》的意义又在哪里?
(三)“公约要求”与“用户自律”
《公约》中的禁令和措施确实对净化互联网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应当注意的是,微博工业社会不能只是对受众的单方要求,而应该是对其进行的合理引导。“网民才是互联网言论的主体,对于网络言论的规范,必须充分调动起广大网民参与监督和进行自律的积极性,而不是让所有网站的开办者和网民变成协同政府管理的附庸。”④《公约》中对违规行为的硬性规定,可能会用户的“逆反心理”。“大众传播中的逆反心理,是指受众在接触、接受传播过程中,采取与传播者愿望相反的态度的一种倾向。”⑤所以,《公约》的完善要使用户通过自律就实现网络秩序的和谐。
三、《公约》对互联网时代舆论管理的启示
(一)舆论管理中的“用户自律”
新浪用公约的方式对用户行为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能产生的作用不仅是建立了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而且对不同用户的“互联网自律”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新浪在社区管理中心设置了举报处理大厅、曝光区和案例区,任何用户可以登入大厅查看最新的用户处理结果,这样通过规则的执行使用户的自律意识得到提升。在其他用户所发微博下方均有“举报”字样,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微博进行举报。这也是新浪在有意识的通过惩罚的方式增强用户的自律意识。
因此,管理部门在舆论管理的过程中,要下意识地培养公众对于违法舆论危害性的认识。不仅要提供正规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比如法律宣讲、法律进社区、法律讲座、培训班等各种活动,还可以以具体的案例对公众进行警示,通过反面事例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从而使舆论的管理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公民要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注意自己舆论表达的方式和方法,为社会舆论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今后,“用户自律”将会成为舆论环境下管理成本低、效果好、方法科学的管理方式。
(二)舆论管理中的“把关角色”
在《公约》中实质上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把关,新浪自身把关,用户对自身行为把关等多种把关形式。而新浪在《公约》中的亮点就是将把关的实践权交到了用户手上。社区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使信息的处理完全由用户决定。新浪为不实信息、他人隐私、骚扰他人等事件制定了认定理由和处理规则,社委会委员根据规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有关用户处理情况的意见。
因此,管理部门在舆论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自己严格把关,还可以“在政府领导下积极建设第三方组织。它与专业的政府部门评议会相比仍有不少局限,需要和政府有关部门、同行业服务商以及用户共同协商,建设适合中国的第三方评议会。”⑥当然,在现阶段的国情下,评议会只是一个尝试性的概念。第三方评议会既可以使政府的监管不实行过度干预,还可以使舆论的监管更加“接地气”,使舆论的气氛更加活跃。在适当条件下,政府甚至可以给予评议会一定的审查权,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三)舆论管理中的“行为纠正”
在微博社区规则中专门设立了《微博信用规则》,这是新浪为了维护良好的微博社区氛围而建立的一套用户信用体系。“信用积分作为用户信息的一部分,反映用户短期内信用情况,信用积分=信用初始积分+奖励积分-信用扣分。用户有违规行为,被其他用户举报,导致信用等级为低,在其微博首页等位置将会显示“低信用”图标。低信用用户在规定时间无违规记录,信用积分根据规则恢复到应得积分,低信用图标消失。”⑦可见,新浪在监督信息的过程中采取了“行为纠正”的做法。如果用户没有再次违规,积分将会通过恢复规则进行恢复,这就使用户在违规之后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纠正,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被冻结账号。
因此,管理部门在舆论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具有“行为纠正”的意识,使那些受到外界思想影响的“乌合之众”能够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信息的舆论场中,有些人本来就处于弱势,对信息的把握不足导致将假消息、伪造消息、策划消息宣传开来,造成舆论的动荡。“行为纠正”机制能够使舆论发布方有效及时地认识到错误,也会避免负面舆论的进一步传播扩散。
(四)舆论管理中的“规则具体”
在《公约》第十六条用户纠纷类违规中,新浪对泄露他人隐私、人身攻击、冒充他人、内容抄袭、骚扰他人、身份虚假等违规条款均进行了细致的解读。“例如:内容抄袭主要表现为: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出处或标识转载。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新浪微博的内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图片等。”⑧这样的解读将规则进行了具体化解读,使判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因此,管理部门在舆论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将实施细则具体化,使舆论判罚排除人为的因素,做到公平公正。现如今的舆论公约中,一部分条款所指比较模糊,所以导致判罚难以服众。某法规定公民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那么受到信息侵扰的标准是什么?多少次才算侵扰?
当然,“规则具体”是一个很浩大的工程。法律法规短时间内不可能实现太具体化,我们能做的,就是尝试性的在政府组织编撰的公约、条文上进行“吃螃蟹的第一口”。面对复杂的舆论环境,如果有一个确立的违法条款,将会避免“问题官司”的出现。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约》 自实施以来对净化互联网环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健康的网络环境下,微博工业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传播信息的历史使命,才能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公约》对互联网时代舆论管理的启示值得我们进行认真思考和探索,我们期待舆论管理的法制化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以完成舆论监督的职责和光荣使命。
参考文献:
①朱巍.《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互联网自律的一个里程碑[N].光明日报,2012-05-03(2)
②沈阳.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角色冲突[EB/OL].
http://http://www.zjjv.com///article.php?id=80255.2012-07-07
③方纲要.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D].北京: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2012
④郑兴东.受众心理与传媒引导[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300
⑤王君超、郑恩.微传播与表达权----论微博时代的表达自由[J].现代传播.2011(4)
⑥刘洁伶.从网络新闻评议会和新浪经验谈微博自律[J].中国记者.2013(1)
⑦新浪社区管理中心.微博信用规则 [EB/OL].
http://http://www.zjjv.com///roles/guize. 2013-05-08
⑧新浪社区管理中心.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EB/OL].
http://http://www.zjjv.com///roles/guiding.2013-05-08
(作者系: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