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者眼中的红条购物模式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9月25日,《法治周末》13版刊发了《扑朔迷离的红条购物模式》,文章介绍了红条购物这一商业模式,一些业内人士也对该模式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予以了分析(网址为http://http://www.zjjv.com//index.php/Index/article/id/6059)。
9月下旬,法治周末记者曾数次致电该模式的创造者——深圳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度公司”)的前台,表达采访意图,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负责媒体采访的谭姓总监转告她,最近“不方便(接受采访)”。
9月25日,三维度公司名为“孙宁”的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已看到网上的报道,并希望能对此进行交流沟通。记者遂向孙宁电子邮箱发去采访函,第二天(26日),记者收到一封署名深圳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名为《关于恶意报道致“法治周末”网站的函》。
在该函中,三维度公司称《扑朔迷离的红条购物模式》一文具有主观恶意,报道细节出现了许多违反法律、缺乏依据的表述,所采访学者也并非刑法领域的学者,报社、记者与学者均侵犯了三维度公司的名誉权,要求在收到该函三日之内,在网站上删除该报道,否则将追究网站、记者和学者的法律责任(来函扫描件见本版右侧)。
而对于法治周末记者采访函中提出的“三维度公司是否具有金融机构牌照”这一关键问题,来函中并未说明(深圳市信用网上的资料显示,三维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支付软硬件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广告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只对红条购物模式进行了解释,称该模式是一种电子商务领域的模式创新,在事实上不符合非法集资行为。
三维度公司称红条购物的目的,在于在自己的网上商城上销售商品,该模式下的商品数量和种类都比较有限,在其业务结构只是处于从属地位;且用户可以自由地在返款时间到来之前提前收回所付款项(消费者需支付违约金),为了降低消费者的风险和疑虑,公司还将推出新的、更为灵活的取(返)款政策。
在此次调查中,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两位刑法学教授。两位学者指出,如果三维度公司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的牌照,红条购物这种模式将存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
所谓红条购物模式,是指三维度公司推出的一种“购物不花钱”的购物模式,三维度公司会对每件商品的价值设定红条购物的金额和返款的区间,用户支付红条购物金额后,不仅可以马上得到商品,而且到了约定的期限,用户可以取回所有的支付费用。总体而言,选择支付红条购物的金额越高,约定返款时间就越短。
9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只要具备四个条件,一般将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所谓“四个条件”,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三维度公司表示,红条购物模式并不符合《解释》中的第三项规定,因此不足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维度的来函中称,“红条购物的模式目的在于出售商品,并非在于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事定罪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公司的经营行为因不具备主观构成要件而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阮齐林对记者分析,红条购物模式具备上述几个要件:首先,我国对吸收公众资金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获得牌照的金融机构才有此资质,如果三维度公司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的牌照,那么就不具备吸收公众资金的资质。
其次,公司在网站上进行宣传,社会公众都能接触到,具有宣传的公众性,会使得吸收资金的对象也具有公众性和不特定性。
最后,在红条购物的商业模式下,消费者支付的高于商品实际价格的部分,相当于客户的存款,三维度公司承诺到期返本,此时利息回报就体现为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
“从属地位”不影响红条购物法律性质
在来函中,三维度公司强调:“公司红条购物的商品在种类和数量上比较有限,是从属性的,从属于三维度网上商城。如果本公司意欲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可能让红条购物模式居于从属地位。”
经法治周末记者统计,截至10月5日,三维度公司官网的红条购物专区,共有117款商品,主要为家用电器、3C类产品和部分奢侈品。付款人数超过50人的有12款商品,主要为电饭煲、手机、相机等,价位为99元至8999元不等。
“是否居于从属地位,并不影响该模式的法律性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刑法研究所所长刘明祥认为,尽管三维度公司称红条购物模式只是为宣传公司的网上商城服务,是从属性的,但红条购物模式本身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同其在公司经营业务中是否处于从属地位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刘明祥的观点,与阮齐林类似。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红条购物模式不同于投资入股,如果是投资入股,当事人一般知晓要承担公司经营业绩是否良好的风险,而红条购物模式则有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
刘明祥表示,我国金融行业目前还是一个垄断行业,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管制,任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都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任何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吸收社会资金的行为,都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刘明祥说。
刘明祥表示,为了推广自己的商城,希望促成产品的销售,可以从产品质量的把控、价格的定位、服务的周到细致上多下功夫,而在红条购物模式下,无论公司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去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都因为违反了金融管制政策,具有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
已具有金融活动特点
根据三维度公司的设计,消费者采用红条购物的模式购买商品,只要依照系统给出的方案到期再申请返还红条购物金额,将会有20%以上的回报(参见《扑朔迷离的红条购物》一文),当然消费者也可以自由地在返款时间到来之前提前收回所付金额。
三维度公司在来函中回应:“尽管我们要收取商品价款和违约金,但收取的商品价格款项是合理合法的,而违约金仅为商品价格的30%,绝对数额非常低,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并没有继续持有消费者的资金,不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任何风险。”
法治周末记者也注意到,大部分商品在提前申请收回红条购物金额时,即使达不到最理想的收益,但仍然会有所回报。
刘明祥对记者表示,这样的制度设计就在于尽可能让消费者到期再取款,这就相当于消费者将一笔资金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储在三维度公司,如果提前支取,就同用户提前支取银行的定期存款一样,银行只能按活期予以计息。
三维度公司还称,为了降低消费者的风险和疑虑,公司还将推出新的政策,即消费者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到来前,在消费者所付款项内以任意额度、任意次数取回所付款项临时使用,每次取款在约定的临时使用时间(长度为数十天)到来时只要向公司交回所取款项,公司将依然在返款时间到来之时全额返还消费者所付款项。
而对此,刘明祥表示,这些举措和做法更多地具有了金融活动的特点,而不是仅仅是电商业务。而金融活动由于面向社会公众,国家有着非常严格的监管,若该公司没有取得相应的牌照,将游离在政府监管之外,有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阮齐林也表示,在现阶段,吸收公众资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才具备的资质,非金融机构向社会吸收资金本身就扰乱了现有的金融秩序,也潜藏着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因此国家法律才会予以禁止,也确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至于公司的动机、其是否有诚意到期返款、以及公司能否通过经营运作实现到期还本,能否维持资金链的运转,都不会影响该模式本身的法律性质。对消费者而言,由三维度公司提供的平安财险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所保障的内容,也不是消费者所期望的到期还款,消费者能否到期收回所付款项也存在不确定性。”阮齐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