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媒体时代公众舆论表达的特点

2014 年 7 月 24 日4020

关于自媒体,新闻学界和业界人士对此已有过很多讨论。笔者曾提出过如下见解:“自媒体是信息传播技术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其特征是:凭借传播高科技,具备一定条件的任何个体,都可以利用手中握有、可以由自己支配的媒体,相对自由地披露信息和发表意见。”[1]这一论述,所强调的是具备条件的任何个体拥有由自己支配的媒体,后者被前者用来披露信息和发表意见,参与舆论乃至发起形成舆论。此种情形的存在,对于传统的舆论格局而言无疑是一种颠覆。

就自媒体而论,博客诞生的意义非同小可。有论者说:“从博客诞生时起,一切都变得不同了,话语权的冰山出现了一条明显裂缝——发表权被前所未有地扩大化——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联网的电脑,就能实现新闻的制作与发表,即所谓‘人人都是记者’。这意味着‘沉默的大多数’在虚拟世界中至少拥有了发声的技术可能。”[2]

以笔者之见,论及自媒体时代,有两个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一是其特有的传播形态在传播过程中是否体现出足够大的影响力(上文所提到的博客的影响力就非同小可,当然也还有其他传播形态)。二是一国的成年人口中手机网民所占比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其中,手机网民达5亿。[3]因无法找到同期全国人口中成年人的数据资料,故只能使用于2010年11月1日零点进行的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的数据。据国家权威机构披露: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总数为1,339,724,852人,其中,0-14岁人口为222,459,737人;15-59岁人口为939,616,410人;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含65岁及以上人口118,831,709人)。由此我们看到:1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为1,117,265,115人。[4]用2013年年底的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数据对应2010年11月1日的人口统计数据,实在是无奈之举。但即使如此,以上两组数据资料也还是可以大致说明:(1)手机网民在15岁以上人口中已占近四成半;(2)如不计入65岁及以上人口数,手机网民在15岁以上人口中所占比例已超过五成。这是自媒体时代的重要支撑条件。

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转变,网民由此彻底摆脱了以下束缚,即传播信息、发表意见和参与形成舆论抑或成为舆论源头,不再被限制在有网线的、固定的空间内。网民可以在任何时间和空间发声,即披露信息,为他人提供未知之情、未深知之情;或就来自或官方或新闻传媒或其他渠道的信息和意见予以置评,就已有的意见加以附和或发表自己的意见,还可以由自己设置议题和议程,挑起话头,首发议论,成为某些社会舆论的引发者。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参与发表意见的人多了,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社会舆论。那么,在自媒体时代,公众的舆论表达有哪些特点呢?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笔者试作概括如下:

第一个特点:社会舆论的始发点急剧增加,由为数不多的始发点变成几乎无处不在的无数个始发点。

这既是当下公众舆论表达及社会舆论格局的重要表征,同时也是舆论难以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自媒体时代到来之前,官方控制社会舆论的方法相对简单而且十分有效。主要方法有二:对信息源进行掌控,并根据现实情况和政治需要,作出“新闻”“旧闻”“不闻”的分类处理;通过“吹风会”,对新闻传媒“打招呼”,管住了新闻传媒,也就在相当程度上管住了社会舆论。在以往,重要的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牢牢掌控在政府手里,政府既可以决定相关重要信息是否发布,决定知晓重要信息的人群层级和梯次,又可以决定重要信息首先由哪些新闻传媒发布,决定重要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政府决定并设置议题和议程,然后由新闻传媒跟进,接着便形成了众议即舆论。社会人员个体的意见要形成舆论,难度甚大。首先是他们缺乏甚至毫不具备使信息和意见在大范围内传播的技术手段。利用书信、电报、固定电话、传真机等工具进行传播,信息和意见的传播范围极为有限。即使用手机短信进行群发传播,通过一次传播抵达的目标传播对象,也仍然是十分有限的。信息和意见的受传者在收到相关信息和意见以后,要作出回馈和反应,也还是会受到传播技术手段的制约。在很多情况下,初始的传播者想要成为舆论的发起者,但因为得不到公众的响应,或只是有所滞迟地进行隔空对话,故只能是徒唤奈何。

在自媒体时代,情况就大不一样了。自媒体的使用者所披露的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可以在异常广阔的空间范围内传播,甚至可以跨国界传播。不仅可以传抵目标传播对象,而且可以更多地传抵非目标传播对象,引发传播对象中有兴趣者参与对议题的议论,并进而形成社会舆论和使之达到波澜壮阔的境地。

现实的情况是:只要是自媒体的使用者具有充当引发舆论发起者的意识,掌握引人关注的相关信息而又善于设置议题、议程,并能引领性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就具备了充当舆论始发点和引发社会舆论的可能性。这方面的案例已不是孤例。与社会舆论始发者剧增相对应的是:使舆论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并发酵的事件明显增加。杭州飙车事件、江西宜黄强拆事件、“表哥”杨达才事件、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等,原本都只是些区域性的案件或事端,当然性质很恶劣或严重,但如果不是发生在自媒体时代,则绝无可能掀起社会舆论的惊天大浪。而在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如果自媒体的使用者就在现场,他们会进行即时报道甚至现场直播式报道,起到在极短的时间内使之成为舆论焦点的作用。总之,自媒体已然使事件舆论(因事件而形成舆论)和舆论事件(因舆论而形成事件)更加难以区分。

第二个特点:舆论主体的意见表达在更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种种限制,获得了较大的自由度。

在1994年以前,中国尚未介入互联网技术。在此时或此前,公众作为社会舆论的主体,在表达意见、参与形成舆论或引发舆论方面,存在种种不便之处。即使是在拥有互联网后,虽然人们披露信息和发表意见较之拥有互联网之前获得了相对自由,但仍然受到网线的很大束缚。由于网线的限制,人们不能随时随地接收信息、披露信息和发表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有网线之处才相对自由。在移动中接收信息、披露信息和发表意见,只有在互联网发展到移动互联网以后才能做到。人们因此而摆脱了有网线才有相对自由的境地,被拴于一隅的空间局限性陡然消失,则更是获得了相对自由。所谓相对自由,当然是比较而言的。具体含义如下:

其一,只要是在网上轻点鼠标,拨动按钮,即可以披露信息和发表意见,且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无疆界。

其二,社会舆论的主体,可以很方便地实行历时性表达与共时性参与的结合。在同一时间点上或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空间中的人们,可以就同一舆论客体从各个方面披露事实、发表意见、提供背景——这是共时性参与。而围绕同一人事,可以很便捷地通过一定的方式(设置链接、使用搜索引擎等),将历史上的舆论素材和资料调取出来,从而实现现实舆论与历史舆论的贯通和对接。

其三,虽然须严格实行实名制,但是特定主体在披露信息和发表意见时,完全可以做到并不留下实名的痕迹。正因为如此,在虚拟空间中,率性吐露、不加掩饰的真话比较多。有研究者分析说:“网络与社会化媒体的表达行为之所以会出现种种乱象,与‘身体缺场’的蒙面行为有很大关系。在网络中,身体的不在场,消除了由于外貌特征而带来的交流双方的某种先赋的不平等,以及随之而来的自卑或优越感,可以更为开放和更为大胆的姿态进入网络社区。这就是‘蒙面’的交往,它固然带来人们在网络交流空间中的平等与沟通,消弭了人们交往中的社会因素与功利主义色彩,但同时,蒙面的身体及游戏身份也容易使人对自己的言论不负责任。”[5]这也许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蒙面”交往和舆论表达使人际交往和心声表露更为率真;另一方面,也会使交往和发声过程中不负责任的成分有所增加。

第三个特点:社会舆论中集群抗争的成分明显增加,这种情况甚于以往任何时候。

社会成员中的集群抗争现象不自今日始,改革开放前就曾经发生过。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社会成员利益分配的原有格局被打破;党内和社会上的贪腐现象频发,实质是纳税人的利益被侵犯,而一些地区官商勾结,则更是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巧取豪夺。以上所列,是社会舆论中存在群体抗争现象的土壤。抗争,一般源于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受损群体。这样那样的利益受损群体,不掌握新闻传媒的资源,在社会生活中缺乏话语权,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自媒体时代到来之前,即使是出现集群抗争现象,也不可能形成有影响力的舆论并进而从舆论中得到强有力的支持。但在自媒体时代,集群抗争常能形成社会舆论并每每掀起轩然大波。这一点,在民间舆论场域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集群抗争现象,虚拟世界中则有相应舆论与之相呼应;而围绕集群抗争形成的舆论,又反过来使现实生活中的集群抗争获得了借力。“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主体因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激起潜在的刺激而形成集群,而网络传播的便捷性、无限性的特点以及网络社会的互动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质,使在现实社会中难以聚合的个体更容易形成网络集群。”[6]

网络集群是网络环境中意见相同或相近者的聚合。意见相同或相近的深层次原因是:政治和经济诉求相同或相近,价值取向相同或相近,社会心理相同或相近,文化背景相同或相近。如果在以上诸多方面没有任何共同点,则因没有任何交集而不可能形成集群。

在自媒体时代,无论是在现实环境中还是在虚拟世界中,集群和集群抗争现象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事件舆论或舆论事件及其发生、发展、变化而出现和改变。比较多的情况是:涉及共同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舆论骤起,集群以很快的速度形成。这时的舆论,充分体现出社会动员和吹响“集结号”的功能。例如,各地都发生过强拆事件,被强拆者就特别感到有共同心声和共同语言。如果没有自媒体,各地在强拆事件中利益受损的人,就很难形成集群,或不存在形成集群的可能;要进行抗争则更难。

青年学者陈相雨在对网络集群抗争行为经过分析后发现,集群原因上主要由结构紧张、规则困境、认知解放和技术赋权四个要素构成,并认为彼此之间并非同等并列的关系,而是一种交叠相扣的递进关系;集群动力上则主要依赖于议题禀赋、传播平台、抗争素养、关系网和机会资源;在集群机制上,情感动员、身份表达、话语传播是三种最常见的技术策略;集群效应上,政府层面、社会层面、网民层面、自反性层面都有不同的表现。[7]其实在这里,舆论表达是网络集群现象中的重要元素,借网络而得以形成网络集群,借网络而进行网络集群意见表达。网络和网络舆论之于网络集群,其作用不可小觑。

第四个特点:意见领袖的作用发挥得更为淋漓尽致,一呼百应并不是个别现象。

在一般网络条件下,意见领袖的作用就已经逐渐显现出来了;而在移动互联网条件下,在以微博被广泛使用为标志的自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改变,作用空间大大扩展,传播力、影响力大增(甚至可以拥有千万个粉丝)。

一些知名学者、明星和其他公众人物,经常通过微博,就各种社会现象或热门话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他们中的一些人所发表的相当一部分意见,很好地表达了公众的心声,履行了舆论监督的职责,因此有着众多的拥趸。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他们成为能量很大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大有登高一呼应者云集之势。在舆论场域中,说他们在某些情况下掌握着舆论的“核按钮”也并不为过。但是网络大V中鱼龙混杂,某些掌握“核按钮”的网络大V,大量传播不实信息甚至制造谣言,他们拥有的粉丝越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就越大。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在新浪和腾讯微博中,拥有十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1.9万个,拥有百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3300个,拥有千万以上粉丝的大V超过200个。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对全国3000万名大学生微博用户的数据调研发现,超过60%的微博信息为转发,在转发的信息中有80%为大V发布。由此可见,在微博这样的自媒体中,实际上一小部分人掌握了强大的传播力,他们如果有意无意地成为网络谣言或恶意炒作的帮凶,就会在网络空间里掀起狂风巨浪,带来极大的负面效果。[8]对于这种现象,有引起高度注意的必要。

第五个特点:在舆情的基础上形成舆论(众议——众多的人公开表达意见)的几率大增。

舆情与舆论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它们各自指代着既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人类的两种精神现象。舆论是众议,是参与者甚众的公众意见的公开表达;舆情即民意,反映的是民意状况。笔者有个观点:舆情既有未公开表露的部分(即始终只是舆情),也有得到公开表露的部分(即得以外化并形成了舆论)。[9]

在自媒体时代来到之前,在许多情况下,舆情在传统媒体上得不到反映,最终只能是在短暂存在以后自生自灭;在一般的网络环境中,舆情虽能得到反映并形成舆论,但众多的人公开表达意见并形成舆论,毕竟不像在微博如此活跃的自媒体时代那么方便。因此,自媒体时代,不仅是舆情丰富复杂的时代,而且也是舆情的相当一部分通过自媒体得以表现为舆论,或通过传统媒体的跟进进一步扩大舆论影响的时代。

第六个特点:公众舆论表达的相对自由和社会舆论格局的巨大变化,两者之间呈现互为因果的关系。

进而言之,在自媒体时代,公众舆论表达的相对自由和社会舆论格局的巨大变化之间,呈现出令人瞩目的变化:一是两者之间的互动明显增强。公众舆论表达在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相对自由,促使社会舆论格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而社会舆论格局的巨大变化,又反过来助推公众在舆论表达方面加大投入。二是公众舆论表达的相对自由与社会舆论格局的巨大变化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更为突出和明显。公众舆论表达的相对自由,作为重要原因之一(当然也还有其他原因),引出了社会舆论格局变得更为复杂的结果;社会舆论格局变得更加复杂,作为重要原因之一,又引出了社会舆论主体更愿意投入其中、更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因而更体现出相对自由)的结果。

当然,在自媒体时代,在虚拟空间中的舆论表达,有不可逾越的底线。在底线之上,是相对自由的;越过了底线,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对自由,是行为主体权利和责任平衡的结果。

综上,自媒体时代公众的舆论表达,确实有许多新的特点,这些都是在舆论引导时不可不顾及的。

(作者为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丁柏铨.自媒体时代的舆论格局和舆论研判[J].天津社会科学,2013(6).

[2]对“自媒体”的概念界定及思考[J].今传媒,2008(8).

[3]http://http://www.zjjv.com///tech/2014-01/16/c_126015636.htm.

[4]http://http://www.zjjv.com///11/0428/10/72NHUULC00253B0H.html.

[5]彭剑.社会化媒体的舆论底线[J].新闻战线,2013(6).

[6]葛海燕,吴超.网络集群的形成机制研究[EB/OL].http://http://www.zjjv.com///sf/bwsf_cb/201310/t20131022_447663.shtml.

[7]http://http://www.zjjv.com///news.php?id=278.

[8]邹雅婷.网络大V底线即是生命[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08-30.

[9]丁柏铨.略论舆情——兼及它与舆论、新闻的关系[J].新闻记者,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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