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4 年 5 月 30 日44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1年6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副省长分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3.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4.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5.广东省人民政府的会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外事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6.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是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每月逢5、15、25日出版,国内刊号:CN44-1604/D)实行赠阅和自愿订阅相结合的发行方式。赠阅范围: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在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各市、县(市、区)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及部分企业、产学研组织、基层文化站点。订阅:广东省南方报刊发行有限公司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征订点可办理订阅,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均可查阅《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具体地址详见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邮政编码:510031,电话:020-83132218,传真:020-83132525.

  2.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jv.com/)开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规章文件”、“政务动态”、“政府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三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领导分工”、“政府机构”、“机构职能”三个信息子类,“规章文件”划分为“按体裁分类”及“按主题分类”两种类别,“其他”划分为“公务员选调”一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受理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联系电话:020-83132221,传真号码:020-83132525,

  邮政编码:510031。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http://www.zjjv.com///step1.php?u=1

  (二)提出申请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jv.com/)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详见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4)。

  (五)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1.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在申请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申请人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到省府大院6号楼515室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选择就近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进行缴款。缴款后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受理机构获取政府信息。

  2.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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