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办法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2012 年 9 月 24 日7260

  (记者 蒋凯 通讯员 王汉平 葛斌)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前不久,我市出台了《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等方面的理,促进专项资金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支持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急办必办的支出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结合本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执行期限届满后,必须予以撤销,如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要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办法》要求,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局和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同时,做好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编制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编制。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市财政局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收回预拨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由市分管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政负责人审批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注重发挥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每年年底要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通报,并抄送市审计局和监察局。凡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财政局将及时收回。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照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办法》还明确了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和跟踪督查。市财政局指导、检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参与的专项资金跟踪督查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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