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司法过程变迁
人民法庭司法过程变迁
——以镇巴法院渔渡人民法庭十年结案清册分析为依据
作者:镇巴法院 张红涛 张荣霞发布时间:2013-12-05 16: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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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镇巴法院渔渡法庭十年结案清册进行统计分析,力图在点的层面上展现基层法庭司法运作的过程变迁,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及司法政策在司法的具体层面对基层法庭司法运用的影响。
[关键词]司法运行;法律分析;人民法庭;案卷清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我国的法院系统中,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解决纠纷的第一线,其司法运作与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密切相关。民间常言“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甚至一个基层法院所辖几个人民法庭所处的环境就不相同。例如文中所调查镇巴县人民法院有五个人民法庭,渔渡法庭所处与四川省万源市接壤,由于当地矿产企业较多,为该县经济支柱,民风较开化,诉讼案件较多。该院简池法庭,和四川通江县接壤,该基层法庭辖区主要以山区农业经济为主,没有工况企业,年均处理各类案件仅几十件。
关于论述人民法庭的文章较多,大多从司法运行、技术、司法改革、社会学角度论述详尽,笔者通过以该庭十年间案卷清册为依据,力图用详尽的分析展示十年间该基层法庭在司法运行过程中的情况。
案卷清册是案件归档时,将每年所办理的案卷清理后详细登记的册子。主要记载事项有:结案数、原告、被告、案由、处理结果、卷数。当然案卷清册记载事项有限,无法全面反映一个案件处理的动态的司法过程,但是通过其登记内容能反映出司法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指标,例如通过结案数可以体现该地十年间的社会纠纷的多少,通过案件处理结果可以分析调解率、撤诉率、判决率指标及间接体现案件处理中普通程序和建议程序的使用,纠纷的复杂程度,通过案由可以体现该地数年间社会矛盾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等。通过这些数据,我们试图展现十年间人民法庭的司法过程状况,希望有助于区域司法研究和人民法庭改革。
一、法庭辖区基本情况、社会现状
镇巴法院渔渡人民法庭于1980年1月2日设庭,渔渡法庭辖渔渡、盐场、赤南、巴山四镇,辖区内有居民6万余人,地处巴山腹地,比邻四川省万源市,交通不便,经济主要以务农为主,辖区有小型煤矿、锰矿等企业10家。
二、诉讼案件结案数统计分析
案件受理数量直观的反映出一个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也可从侧面反映出地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从以上统计数据显示,十年间该庭辖区案件并不是总体上升趋势,在中途有浮动,并未呈爆炸似的增长,在2002、2006、2009年都较之上年度有小幅度回落,近三年来,呈微张趋势。该庭结案数最少时为2006年,仅结案53件(包含诉讼、执行、特别程序,上图反应的主要是诉讼案件数量),最多时为2012年,结案133件(包含诉讼、执行、特别程序)。该庭的人员编制为五人,最少的年人均结案仅为10.6件,最多时为26.6件,相比人均结案翻了一倍之多。但是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人均结案上百件就少了很多。由于该地所处巴山腹地,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当地社会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处于一个平稳式过度,这也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员流动等社会综合因素是相匹配的。
三、调解率、撤诉率、判决率
民事案件调撤率、判决率,是指统计期内调、撤、判案件之和与结案数之比。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管理评价指标的司法效果指标的重要组成部门。目的是引导法官在办案中自觉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机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和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善于执法,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数据分析,2002年至2008年,调、撤、判三率保持在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调解率最高时为2006年,达到48.9%,判决率最高2005年达到37.8%,撤诉率最高2007年达到40%。2008年,王胜俊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出能动司法,大调解机制,反应在司法运行中,调解率成为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2010年,最高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此后,各地各级法院越来越多地将“调解率”作为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考核指标,有的地方法院要求办理案件全程、全员进行调解,一些法院还鼓励零判决,追求100%的调解率。导致这一时期,调解率明显上升,该法庭调撤率最高时达到95.6%,盲目的追求调解率的同时,也可能给司法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违法调解,压制调解,调解履行率的降低等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但是在山区法院,案件数量无法上升的同时,为了呈现工作亮点,法官在调解工作上的投入就更多,因此,调撤率的上升普遍为全国经济欠发达,案源较少的法院的工作亮点。从图表显示,司法政策对于司法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四、执行案件统计
“我国现行法律对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并没有专门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发布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关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中。随着审执分离的推行,各地方法院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定位并不统一,有的加入到审执分离之列(法庭不再负责执行工作),有的则是以审执分离为原则,审执合一为例外(法庭仅负责部分案件的执行),有的是在审执分离后又重新实行审执合一。”[1]从上述统计数据反映,该院十年来对于基层人民法庭实行“审执分离”、“审执合一”并未严格的规定,基层法庭仍然承担一定数量的执行案件。这也与该院的考核制度相关,该院在考核法官办案数量时,执行案件也作为审判法官结案数量统计。从统计数据看,渔渡法庭执行案件最多时达到25件,占全年结案数的19.2%,最少时仅1件,占全年结案数的1.5%。近三年来,执行案件的数量呈下降趋势,由于诉讼案件的数量上升,执行难度的加大,加之审判力量有限,部分复杂的执行案件由执行局承担。还有在审判管理考核中,调解执行率作为一个负指标,影响庭室的年终考核,过多的执行案件必然导致调解执行率所占比重上升,影响考核。这也是基层法庭执行案件下降的一个因素。
五、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从对渔渡法庭十年来案件情况统计情况看,该法庭十年间除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唯一适用最多是督促程序。最多时达33件,占全年结案数的25.4%,近三年来无督促程序的使用。这与当年的法治环境和本地社会环境相关,2002年,当地农业银行从乡镇撤出营业点,由于大量放贷导致无法收回。起诉到法院,由于申请支付令费用比诉讼费用低、农行贷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加之办案人员认为督促程序简单而且在考核时可以统计为办案数量,办案人员怕麻烦,被申请人大多为农民,不懂法,及时提出异议后,也未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在案件处理中大量发放支付令。从案由的分析来看,发放支付令后,没有一件金融纠纷的诉讼案件。这也反映了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法治意识素养问题。以至于该院一些老同志都笑称当年是给银行打工,整天下乡给银行催债。
六、案由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多年的审判经验,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具体规定为四部分五十四类三百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做了第一次修正,使民事案由简洁明了,便于使。从统计数据看,该人民法庭使用的案由基本类型变化数量不大,十年来数量保持在16到32个之间。数量有所增长,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案件类型在保持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案件,例如,近年2009年之前主要的案件类型有离婚纠纷、健康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近三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土地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大量案件涌现;另一方面是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导致民事案由更加细化。2000年10月30日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多年的审判经验,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具体规定为四部分五十四类三百种,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将民事案由具体规定为十部分四时三类四百二十四种。
当然从案卷清册无法反映的司法运行的数据很多,比如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使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况等。但是其反应的基本数据让我们对基层人民法庭司法过程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从点的层面上反映出司法运作的过程。
参考资料:
[1]《关于加强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思考》作者:李才坤发布时间:2009-11-2517:12:0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http://www.zjjv.com///public/detail.php?id=5041
编辑:袁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