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忙工作中发生口角 男子持菜刀追砍同事

2018 年 4 月 29 日3650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李夏)因口角之争,男子持菜刀追砍同事,后致其轻伤二级。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男子向某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

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向某与被害人孙某均系某炸鸡店的工作人员,平日二人并无矛盾。2017年5月28日,正是炸鸡店生意繁忙之时,向某与孙某在炸鸡店后厨内因餐具传递的问题发生口角,随即矛盾升级,孙某先端水泼向向某,向某见状立即摸向后厨的菜刀,与此同时孙某还持金属盆继续殴打向某头部,向某即持菜刀追砍孙某,最终致使孙某头部、耳部、左前臂被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向某接公安机关通知而到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不能理智处理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向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向某无犯罪记录,且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等本案具体情节,最终认定被告人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20314.5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某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向某与孙某达成调解,向某对孙某进行赔偿,孙某对向某表示谅解,向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刻的认罪悔罪,北京市三中院遂依法改判向某为有期徒刑十个月。

刘京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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