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男子发烟遭拒 持刀将对方砍伤

2017 年 9 月 8 日2630

原标题:莆田涵江白塘镇:男子发烟遭拒 持刀将对方砍伤

东南网()莆田9月7日讯(通讯员 陈晓敏 本网记者 李妙珠)2016年9月3日晚9时许,涵江区白塘镇一棋牌室内刘大勇(化名)因为一支烟与张瑞华(化名)发生肢体冲突,并二度持刀追砍张瑞华致其左肩流血不止。2017年3月24日,刘大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刘大勇在老家念完初中后就外出务工,2010年4月29日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出狱后,在家待业的刘大勇闲来无事时,总会去村里的棋牌室玩那么一两把牌。2016年9月3日晚9时许,刘大勇喝了些酒后如往常一般来到棋牌室,见很多村民都在,就一一给他们发烟,分到张瑞华时,张瑞华声称自己感冒不抽烟。

原先他们两家就存在一些纠纷,刘大勇觉得自己被扫了面子,遂心生不满,当场辱骂张瑞华并抽了其后脑勺一巴掌,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场的村民见情况不妙,将二人拉开。被咬伤右手的刘大勇冲进隔壁村民家拿起菜刀将张瑞华追至一拐角处朝其腰部划了一刀。好在村民及时赶到将其制止。刘大勇见张瑞华腰部的伤不算严重又踹了两脚。随后,被劝离的刘大勇随手扔了刀,自行回家去了。

原本以为双方各自回家事情就这样了。谁知,回家不到十分钟被酒精冲昏了头的刘大勇异常兴奋,望着自己被咬伤的手,心存愤恨再次持菜刀在村道找到坐在路边休息的张瑞华。陪在张瑞华身边的村民欲劝说刘大勇息事宁人,刘大勇见有人阻拦便扬言谁拦砍谁,大家看到刘大勇手中有刀就不敢上前,刘大勇冲到张瑞华面前砍了其左肩一刀,后弃刀逃离现场。经鉴定,张瑞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大勇于2016年11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刘大勇与张瑞华达成调解协议,刘大勇一次性赔偿张瑞华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张瑞华对刘大勇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罚。

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勇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张瑞华二级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大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持凶器伤害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刘大勇案发后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刘大勇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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