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近五旬男子因感情纠纷 菜刀对准同居女友

2016 年 9 月 20 日3470

  年近50应该是老成持重的年龄,然而现年49岁的张某,却因一场情爱断送了自己的后半生。

  月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理查明,48岁的被害人王某与49岁的被告人张某分别是商丘市睢阳区人和永城市人,俩人曾有过一段同居关系。

  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因感情问题与王某发生矛盾,翻墙进入王某家院内,并强行进入室内。在楼梯上,使用王某家菜刀将王某头部、面部、四肢砍伤十余处,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全身多处锐器创伤引发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其头部、面部、左侧上颌部、双下肢创伤、牙冠缺失、容貌毁损程度均构成轻伤。

  张某称,当日,他准备找王某要钱,王不让其进院,俩人发生争执后他跳墙入院,跺坏门,进入室内后在楼梯上看见王某右手打着电话下来,左手掂着一把菜刀。因之前王曾说如进她家就将他砍死,他就过去用两只手把她手里的刀夺了过来,举手朝她右大腿砍了一刀,后又朝左腿部砍了一刀,王还手,他又朝右肩部砍了一刀。 “后二人均倒在楼梯上,我起来后又顺势往王左侧耳朵和脖子部位砍了一刀。我钻出门翻墙跑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不计后果,持菜刀照被害人头部、面部等部位砍十余刀,犯罪情节恶劣,且未能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依法应予以严惩。综合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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