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死邻居老太 男子昨被判无期 颅脑损伤脾气坏 系限制行为能力

2016 年 9 月 5 日3060

本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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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5日下午1点左右,仪征市月塘镇发生一起血案,该镇男子金某自认为邻居赵老太看不起他,竟持菜刀朝她头部砍了数刀,导致赵老太死亡。

  昨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金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金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案发

  酒后滋事,男子砍死邻居老太

  金某今年56岁,仪征月塘镇人。2月25日中午,金某酒后来到邻居赵老太家门口,与同村村民黄某发生口角,金某取来菜刀,扬言要砍黄某,后被其他村民劝阻。

  当天下午1点左右,赵老太丈夫老秦下田干活,金某又返回赵老太家门口滋事,并与赵老太发生争吵,在场村民劝说未果,遂前往不远处的田间,告知老秦。

  没想到,金某竟趁其他村民离开之际,对坐在门口走廊上的赵老太头面部连砍数刀。没走多远的村民听到动静,赶紧赶回现场,见赵老太头面部受伤倒地,遂拨打电话报警。后赵老太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当天,侦查人员在金某家附近将其抓获。

  3月5日,67岁的赵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老太系被他人持锐器伤及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供述

  自称行凶原因是老太瞧不起他

  归案后,金某交代,他在家没有地位,连卖稻子这种小事都作不了主,儿子、女儿大学毕业后在扬州等地成了家,但一年到头都没跟他打电话,这让他很没有存在感,觉得活着没意思。行凶前一个月,他就萌生了自杀的念头,并写好了遗书,准备2月28日自杀。

  2月25日上午,金某到街上购买农药回家后,因琐事跟黄某发生吵架。被劝回家后,金某吃午饭,并喝了4两左右的白酒。饭后,他听到赵老太的说话声。想到平时见面时,他喊赵老太姐姐,她爱搭不理,遂认为赵老太瞧不起他,为此心存芥蒂。他想到自己快要死了,就准备砍赵老太几刀出出气。于是,他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去了赵老太家,随后惨案发生。

  办案民警经走访调查了解到,赵老太为人老实、本分,金家和赵家有点亲戚关系,平时关系不错。金某平时比较懒,喜欢喝酒,2002年4月,金某曾因颅脑外伤手术治疗,近两年脾气变得暴躁,饮酒后更加厉害。事发之前,金某经常酒后持刀滋事,后自感心情压抑。为此,家人都比较怕他。

  庭审

  是否为限制责任能力成争议

  案发后,经司法精神鉴定,金某属于器质性人格改变,事发时为限制责任能力。

  7月19日,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仪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金某出庭受审。庭审中,赵老太的丈夫老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赔偿丧葬费、赵老太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庭审中,金某表示认罪。金某的辩护人提出,金某在作案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他从轻处罚。老秦则提出,金某没有精神病,不存在限制行为责任能力。

  此次庭审中形成了两大焦点问题——“金某事发时是否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对金某从轻量刑”。由于案情重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判决

  属限制行为能力,判处无期

  昨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庭审中的两大焦点问题,法院进行了释疑:

  对于金某在事发时的精神状况,法院认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经审查相关医疗资料,并结合检查结果,认定金某在颅脑损伤手术史后,存在器质性人格改变,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削弱,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金某在事发前精神异常,这进一步印证了司法精神鉴定的客观性。因此,法院予以确认,金某在事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量刑情况,法院认为,金某因琐事而持刀猛砍赵老太头面部数刀,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金某在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鉴于其作案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杨肃 董政荣 记者 杨婉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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