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讨20元债款 男子心怀不满持菜刀砍伤债主

2016 年 7 月 16 日3840

广西新闻网桂平7月14日讯(通讯员 许新芳)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桂平市一男子向人借20元钱后却长期不还,被出借人追讨后,竟心怀不满,拿刀砍伤债主。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黄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七千二百余元。

2016年1月28日20时许,黄某俊正在桂平市某乡某公交车站旁的商店门口聊天,黄某过来找到黄某俊,要求黄某俊归还之前欠其的人民币20元钱。黄某俊称现在没有钱还。双方遂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黄某先推搡黄某俊,二人随即发生打斗。当黄某俊被黄某推搡至公交站后,黄某俊转身跑回公路对面的家中,取出一把菜刀,回到现场,砍了黄某一刀,将黄某的左上肢砍伤。经鉴定,黄某左上肢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俊的父亲通过电话报警,黄某俊则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公安机关接报后,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6年2月29日10时许,黄某俊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2016年3月1日,公安机关将黄某俊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俊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俊在案发后其父亲电话报警的情况下,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处理,后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俊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遭受物质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综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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